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09-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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