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被判无期反应平静 辩护律师称判决过重

作者:朱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1-20 16:54:36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宣判,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所以重判。而另一方面,黄松有律师表示判决过重,“超过了我…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宣判,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所以重判。而另一方面,黄松有律师表示判决过重,“超过了我们的预期。”

车队离开法院(资料图片)
昨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后,车队离开法院。记者杨杰摄


黄松有(资料图片)
黄松有(资料图片)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案在廊坊开审

  “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审”追踪

  最高院原副院长一审无期

  法院认定黄松有知法犯法应从重判决,律师称是否上诉需和本人商定

  昨日,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宣判,廊坊中院认定,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辩护律师表示“超过我们预期,判重了”,但是否上诉还需和黄松有本人商定。

  知法犯法从重判决

  昨日清晨,廊坊小雨。宣判于8时30分许开始。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湛江中院院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

  宣判过程仅用一刻钟

  据悉,该案经最高院指定由廊坊中院管辖,廊坊中院借开发区法院大审判庭,进行审理和宣判。

  昨日清晨7时40分许,已有多名警察分别把守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各个入口,对进入的人员一一检查旁听证。随后陆续有多辆“法院”标志的车开进大院,两辆中巴车分别搭载了部分旁听人员进入。

  据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士介绍,黄松有头发花白了许多。听到判决后,他反应平静。被问到是否上诉时,他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黄松有部分家属也参加了旁听。整个宣判过程仅用了一刻钟时间。

  9时许,法院周边进行了交通管制,押送黄松有的囚车在十几辆警车的护送下驶出法院,返回北京。

  - 说法

  律师:判决过重超过预期

  走出法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一改往日的“无可奉告”,终于开口说话。对于判决结果,他认为过重,“超过了我们的预期。”

  宣判之日距离14日开庭仅5天时间,对于辩护意见,法院多大程度上予以了采纳的提问,高子程说,判决主要是采纳了“主动坦白”,以及“考虑其法官生涯的贡献”。但涉及具体案情的辩护意见均未得到采纳。

  据了解,庭审时,控辩双方曾针对黄松有仅涉嫌受贿罪还是受贿和贪污两罪进行了激烈辩论。黄松有对于120万元的贪污指控辩称,“一生都没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但他承认是受贿。两名律师也认为,黄没有贪污的故意。

  对于390万的受贿指控,黄也曾辩称,其中一笔10万元的金额属于“人情往来”,不应论受贿罪。但这些都未在判决中得到体现。

  另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从即日起,结合黄松有这一反面典型,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专家:法院判决公正

  昨日,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表示,就黄松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看,有三种结果: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黄的判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判决采纳了其坦白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决,但是针对黄的身份,作为二级大法官,知法犯法,又应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综合考虑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公正的,可以接受的。

  针对近几年受贿案的不同判决结果,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获死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00余万获死刑。毛立新认为,不同案件的恶劣程度不一样,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态度也不一样,但都在量刑范围内。

  记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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