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09年十大涉嫌犯罪落马企业家
他们身陷牢狱的厄运或许已无法改变,但那些没有了他们的企业又将何去何从?2009年十大落马企业家和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件都将表明,公司高管犯罪不但会放大对社会的伤害,也让谋求一个法治市场的努力变得异常艰辛。
文 《法人》记者 阮加文
与受人尊敬的“年度人物”、“最有影响力的商业领袖”这类排行榜不同,我们旨在揭示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注定不会受到商界的欢迎。这些平日里万众瞩目的商业明星,一旦走进我们的榜单,则意味着他们因为与法律的龃龉已经声名扫地,而其领导的公司则在失去他们之后往往陷入风雨飘摇或者前途未卜。
然而,我们每个岁末年初推出的“企业家犯罪报告”并不是魔咒,我们从来就不认为企业界的犯罪要比其他阶层更加普遍、更加难以遏制,事实上,企业家犯罪现象已被我们的研究所证明——相比较而言,它永远只是一些低概率的事件。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相对于如过江之鲫的公司高管,不到一百起的犯罪个案简直微不足道。而麻烦在于,在这个钱财一直背负着危险名声的社会里,人们更愿意接受基于生存需求的普通违法犯罪,而不是政府任命的腐败和低效的国企领导人。至于那些依仗权力庇护牟取万贯家财的商界名流则更是令人深恶痛绝。
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说,牢狱之灾都算得上是人生中最为惨痛的经历。但企业家因其特殊的公民身份,他们的犯罪所造成的社会负效应往往会成千上万倍的放大——数千人的饭碗系于一身,没有了他们的企业又将何去何从?而国企高管的犯罪则更像毒瘤,它侵蚀的不只是国有资产,还有我们经济运营肌体,一种缺少监管的国企管理制度总是让无数的纳税人不断地被迫为其买单。
国企高管犯罪特别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发现,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21世纪的头一个十年间,一些国企领导人从突然崛起到黯然落幕的循环周期变得越来越短,一度光彩熠熠的国企领袖往往要不了几年就有可能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根据我们最新的调查统计,2009年度涉案的80多位企业家中,国有企业高管差不多占据了一半的席位,涉案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作案的时间大都不超过三年。在过去的一年中,已经基本查明的31位国企领导人人均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以上,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高管人均贪污、受贿三千多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高管人均挪用公款一亿四千多万。
在我们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国企高管犯罪可谓屡见不鲜,有观察人士甚至创造了“59岁现象”这个专有名词来描述数十年来人们对国企高管犯罪的忧虑与思考。也许是由于我们的行政体制和国企管理制度如此相似,许多人包括部分经济学家都认为是政府权力的渗透引发了“59岁现象”。然而,这两者之间其实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背后共同的原因是,中国经济在经历多年不计代价的高歌猛进之后必然留下的缺憾——这些年来,我们证明了有能力维持全球独一无二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我们国企经济制度改革却总是步履蹒跚。
这些失败的国企领导人大都来自政府部门,并且有着根深蒂固的官僚作风。他们一旦在国有企业掌权之后,不仅会习惯性地移植缺少效率的政府组织形式,而且肯定会试图在这里重复并放大自己的欲望,即对权力与金钱的双重贪婪。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企业如果变成了衙门,紧跟市场起舞的创新活力也将不复存在,企业高管可以中饱私囊,而倒霉的却是企业员工和纳税人。
国企领导人应该明白,政府的权力与企业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国有企业里,权力只是意味着责任,它必须和民营公司一样行事。在很大程度上,国企发展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高管们的商业决策与个人魅力,而是在于国家政策支持的垄断地位。“只要高管不是傻子,央企都会赚大钱”的说法,并不是没一点儿道理的。毫无疑问,没有什么单独的力量是防范国企高管犯罪的灵丹妙药,一个成功的国企领导人除了能够经受市场的考验,还必须接受所有纳税人严厉目光的监督。
和数十位国企高管的涉嫌犯罪一样,四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在2009年的落马同样是中国商界传奇中最新的篇章。对于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民企老板而言,重要的是,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不再谋求权力的庇护或者收买权力大发横财。他们如果在这一点上不能保持清醒——伴随着艰难的法治进程,前方的路将有更多的陷阱和风险。
2009年十大涉嫌犯罪落马企业家
撰稿 《法人》特约研究员 王荣利
点评 邱旭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1. 康日新
男,1953年8月出生。落马前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2年11月曾当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9年8月媒体披露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0年1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
点评:
作为一名正部级的央企高管,对于康日新来说,他最不缺的,恐怕就是钱了。即使按正常的待遇,在许多老百姓眼里遥不可及的车子、房子、位子、孩子等问题,对于康日新来说都根本不是问题。我们很难理解康日新缘何还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对他来说究竟是收受巨额贿赂太方便、太容易了呢,还是他把收受贿赂根本就不当回事,以为没人知道或者自己能够“摆平”呢?我们期待着康日新案件的进一步查处和公开并最终揭开这个谜底。
2. 张春江
男,1958年7月出生。落马前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此前曾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等职务。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负责人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0年1月7日,中国移动香港上市公司发布“董事免职”公告称,董事会通过决议,免去张春江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的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的职务。
点评:
2009年11月26日,张春江还发表讲话:“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中国移动绝不赚黄色文化的黑心钱!”然而恰好一个月后的12月26日,即经中央纪委负责人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有关方面尚未公布张春江具体违纪事实,但人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个不负责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负责人”,张春江很可能收受了“昧心钱”。从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副总经理,从政府高官到国企高管,既是职位或者待遇的变化,同时也是权力、责任的变化。张春江落马的教训是,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距离金钱、美色越近,距离廉洁和自重自爱越远。
3. 邵志和
男,59岁(2009年)。落马前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029、200029)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初被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200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2009年9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邵志和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邵志和自1985年至2009年1月期间,共计受贿800多万元,其中410万余元交由其情妇保管,其情妇同案受审。该案暂未宣判。
点评:
1982年即来到深圳的邵志和,作为注册资本达到10亿余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如果不是因为涉嫌受贿罪落马,那么他完全有资格作为特区“拓荒牛”的代表而载入深圳特区史册。然而,持续24年受贿历史,包养小他25岁情妇的个人隐私,以及与情妇同堂受审的法庭记录,都会将他钉在深圳特区的“耻辱柱”上。邵志和落马留给上市公司高管的教训是,公司改制了,企业上市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壳”有了,但是企业家的观念是否转变了?企业家的法律是意识是否提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是否深入企业和企业家的灵魂里了?这些问题值得所有上市公司高管深思。
4. 李泽源
男,54岁(2009年)。落马前任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11月30日,媒体曝光李泽源因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005年,李泽源控股的深圳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和亿阳集团以27.2亿元的价格竞拍获得深圳航空公司的控股权,深航由此变身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航空公司。
点评:
相比民营企业蛇一般的灵活多变来说,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家,往往犹如大象一般庞大、臃肿甚至笨重。于是,一些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家往往视国企为一块巨大的蛋糕或者肥肉,不惜财力玩起“蛇吞象”的游戏。李泽源落马的事实说明,这种“蛇吞象”的游戏是非常危险的。许多时候“蛇吞象”下口并不难,但难的是消化、吸收。但愿李泽源落马的案例,能为众多民营企业家敲响“蛇吞象”的警钟,使他们引以为戒。
5. 胡士泰
男,1963年出生,华裔澳大利亚籍。落马前任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2009年7月因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在上海被捕。与胡士泰同时被捕的,还有该办事处另外三名中国籍雇员。胡士泰因此成为首个因涉嫌犯罪在中国大陆被捕的境外跨国公司高管。
点评:
战争年代乃至“冷战”时期,我们始终对“敌特”保持着高度的警惕,甚至有时还将一些自己人误认为“里通外国”的人员予以处理。而今和平年代,地球已经成了“地球村”,于是在推杯换盏的“友好交往”之中,许多人往往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力拓窃密案”再次提示我们,跨国之间的经济交往,除了“互利互惠”的友好之外,还依然存在着“利益之争”的尖锐斗争。该案应为那些掌握着国家经济机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敲响了警钟。
6. 周跃进
男,1958年出生。落马前任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2009年6月因涉嫌涉嫌合同诈骗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2010年1月14日,周跃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周跃进等涉嫌与浙江纵横控股集团共谋,于2008年骗取农行上海分行贷款总计2.928亿元。该案暂未宣判。
点评:
王荣利曾在其所著《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指出,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排名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的首位。周跃进的落马,为王荣利所收集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再添了一例新案。民营企业家依赖各种诈骗手段所建立起来的企业王国,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高楼大厦,建得越高,跨得越快,跨得越彻底。周跃进案,值得有着类似行为或者类似想法的民营企业家引以为戒,切莫拿自己的自由乃至生命做赌注去换取短暂的“成功”和“辉煌”。
7. 颜立燕
男,1962年出生。落马前任上海德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骏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曾被胡润百富榜以身价40亿元误列为“神秘女富豪”,曾多次成为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2009年6月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媒体指称其为掏空“爱建系”的黑手。
点评:
当他们白手起家、短暂功夫成为身价数亿乃至数十亿元的富豪的时候,被称为“空手套白狼”的高手,迎接他们的有鲜花。当他们动辄将数亿、数十亿的资金玩转在股掌之间的时候,被称为“资本运营”的专家,迎接他们的有掌声。然而,当他们落马入狱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他们的,是曾经信任他们的合作伙伴或者提供资金给他们的企业家的“泪水顿作倾盆雨”,或者是欲哭无泪的愤怒。这是许多“空手套白狼高手”或者“资本玩家”的共同命运。显然,颜立燕也未走出这样的窠臼。该案告诫那些自以为聪明的“资本玩家”,建立在“编故事”乃至骗局基础上的“资本运营”,总有玩不转的时候。此时,即使想全身而退,恐怕也已经没了退路,只有监狱的大门才会向他敞开。
8. 王文襄
男,1960年出生。落马前为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身价10亿,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并兼任黑龙江省工商联常委、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委、黑龙江省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青年商会副会长等多项职务。曾荣获“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黑龙江省劳动模范”、“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黑龙江省经济风云人物”、“黑龙江省光彩企业家”、“黑龙江省十大杰出创业明星”等多项荣誉。2009年5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2009年12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文襄等故意杀人一案。
点评:
数年前,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震惊企业界,也震惊法律界。王荣利还因此有感而发写下了《总裁的陷阱》一书,给中国企业家提出了18个法律提示。想不到短短几年间,袁宝璟阴魂尚未散尽,王文襄便又重蹈覆辙,即将追随袁宝璟去阴府报到。为何身为10亿资产之富豪,却容不下一点委屈?为何身为省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却无法无天竟敢滥施暴力剥夺他人生命?这些问题发人深省,引人深思。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原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都是不可饶恕的重罪。从王文襄案速破、速审、速判来看,一些民营企业家动辄雇凶杀人,可以说也是在给自己找死,而且是找速死。一些民营企业家常爆粗口,滥施暴力,王文襄案当应引起他们必要的警觉。
9. 施永兵
曾用名戴兵,男,40岁(2009年)。落马前任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世界通信息(长春)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海南世纪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海南儋州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2009年7月因涉嫌传销罪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案涉及约13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波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点评:
人人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总有一些人还是会期盼着天上掉馅饼。市场有需求,自然也就有人“天上画馅饼”来供应。施永兵就是这样一个于“天上画馅饼”来保证供应的人。但是他绝不会在他画出的馅饼上贴上“画”的牌子,而是用鲜艳的“高科技”包装起来。这种假象不仅蒙蔽了约13万的信众,甚至也将他自己蒙蔽在内信以为真。这样的故事骗得了一时,却很难骗得了一世。施永兵去了他该去的地方,然而13万人付出的10亿元之巨的“加盟费”、“投资款”究竟去了哪里?还能收回多少?恐怕还会让许多人继续焦虑和不安。但愿该案能使那些盲目的“投资者”变得聪明起来。
10. 重庆“打黑”中涉案落马的企业界人员
2009年6月起,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了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多月内,重庆江州实业董事长陈明亮,重庆万贯财务公司负责人陈坤志,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重庆渝强集团董事长黎强,重庆今普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天伦,重庆万豪白宫夜总会董事长岳宁等人,均在本次打黑行动中被捕。其中黎强曾为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工商联会长,陈明亮曾为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王天伦曾获“全国杰出青年农民企业家”,是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协委员。
点评:
从“政协委员”成为“黑社会老大”,从“优秀企业家”成为“黑帮头目”,许多案例不仅令旁观者困惑,恐怕也令“当局者迷”。对于某些民营企业家来说,他到底是“黑”还是“红”?“黑”和“不黑”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不仅值得企业界思考,也非常值得法律界深思。一些民营企业家动辄口出狂言,宣称自己“黑道白道都有人”,从此当应谨慎。如果真的“黑道有人”,应当心真的成为“黑社会老大”;如果真的“白道有人”,则应当心他是“黑保护伞”;如果某些民营企业家真的“黑道白道都能摆平”从而骄横跋扈,那么更须当心陷入“黑社会组织”的陷阱而后悔莫及。重庆打黑,当使某些民营企业家惊醒。
2009年中国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件
撰稿 本刊特约研究员 王荣利
点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1. 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李培英,男,60岁(2009年)。案发前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6月被双规;2009年2月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培英被执行死刑。李培英是中国民航系统有史以来第一个被判死刑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司法机关认定,李培英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共计贪污人民币8250万元。
常铮律师点评:
类似的国企腐败大案屡见不鲜,集权管理舞台上的个人悲剧不断上演。2009年,被誉为机场“大亨”的李培英在令人眩晕的耀眼光环中轰然倒塌,命丧黄泉。市场经济之初,集权管理模式以其“集中调配、运筹帷幄”的优势,助力雷厉风行的国企“一把手”,为企业的初期成长获得了骄人业绩。然而,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制度设计、缺乏严密制衡的监督机制,“一把手”一权独大往往会异化为导致企业走向衰败的内因。李培英的结局,既是贪心之祸,亦是制度失灵之悲。李培英之死,既为贪腐之心敲响了警钟,亦应为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敲响丧钟。
2. 张家岭信用证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税案
张家岭,男,1942年出生。案发前任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兼党委书记,曾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全国优秀企业家“金球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和奖项。2007年1月被济南市有关部门“双规”;2007年4月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开庭开庭受审;2009年2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张家岭案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经济损失逾8亿元。由张家岭案带出的“轻骑窝案”涉案多达44人,其中包括5名厅级干部在内。
高文龙律师点评:
对济南轻骑来说,可以说“成也张家岭,败也张家岭”。从一名耀眼的明星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成为一名重罪加身的阶下囚,这种转变不仅让张家岭难以接受,也让社会公众为之震惊和错愕。然而这样不可思议的悲剧竟然的确发生了。一位走在成功和辉煌道路上的企业家,何以能够掉转方向行驶在违法犯罪的歧途中?为何张家岭的管理团队未能保驾护航使他在遵纪守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反而陪伴着他共同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深入反思这些问题,远比简单评论张家岭罪与非罪、判轻判重更为重要。若能找出这些问题的答案,给其他企业家以必要的警示和借鉴,则无疑是张家岭悲剧带给我们社会的一点正面的意义。
3. 陈同海受贿案
陈同海,男,1948年出生。案发前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十六大中央候补委员。2007年6月被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查处;2008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张兴梅律师点评:
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案件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受贿金额最多的一个。这位出身高干家庭根红苗正的国企高管,1998年就任,1999年就开始收受贿赂,直至2007年6月,犯罪时间持续8年,受贿金额近2亿。究竟是陈同海腐蚀了高管岗位?还是高管岗位腐蚀了陈同海?非常值得深思。陈同海退缴全部赃款,这一事实发人深省:受贿再多,究竟能花几何?身为中央候补委员、正部级高官,陈同海的腐化堕落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无限辉煌的云端跌入臭名远扬的深渊,陈同海的案例值得所有国企高管引以为戒。
4. 王先龙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王先龙,男,1953年出生。案发前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英特集团董事长等。2008年被查处;2009年7月开庭受审;2009年8月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龙利用职务便利贪污800万元,受贿95万元,造成石化建材公司至少损失1.4亿余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该案被部分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
万大强律师点评:
王先龙案虽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但从专业角度来看,王先龙案控辩双方争议之大远比涉案金额之大更为重要。无论贪污金额,还是受贿金额,王先龙案均与“浙江第一”相差甚远。一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涉案金额逾亿,一举将王先龙案推向了“浙江第一”的位置。该案给国企高管的启示是,“一把手”大权独揽一人专断,或者缺乏平等、民主的决策过程,那么“成则为王”,“败”则很可能将自己陷入“滥用职权”的陷阱。王先龙的教训作为前车之鉴,应成为国企“一把手”的后事之师。
5. 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田文华,女,1942年出生。案发前任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曾任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首届中国创业企业家、全国优秀女企业家、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女性、中国乳业最受尊重企业家、第二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8年9月因“三鹿事件”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31日开庭受审;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2009年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鹿事件”,是指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等高层领导获知真相后,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三鹿系列配方奶粉连续10年产量、销量全国第一,成为全国名牌产品,“三鹿事件”后,曾为“中国企业500强”之一的三鹿集团宣告破产。
张兴梅律师点评:
“三鹿事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逃避社会责任,无视或者蔑视法律规定,注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三鹿集团破产以及田文华入狱的悲剧说明,企业法律事务不仅仅是讨债、打官司那么简单,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只有把法律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之中,才能将企业、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6. 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女,1981年出生。案发前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开庭受审;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于2006年4月份起短短几个月内,投资了12家企业,捐款630万元,买下数十套房产和街面房产,以及700多间铺面,被传结识南亚军阀分得巨额遗产,拥有38亿元财富,成为广受媒体关注的80后“富姐”。
法院审理查明,吴英早期曾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多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吴英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骋律师点评:
中国古训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吴英创富的神话,让她在短暂的暴富和耀眼的“辉煌”之后,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吴英触犯法律固然可憎可恨,然而那些贪图高息借给吴英巨款的所谓“受害者”,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吗?将吴英送上断头台的,除了吴英自身的贪婪以及“无知无畏”之外,难道没有那些将巨额资金借给她以求高额“回报”的所谓“受害者”的助推之力吗?市场经济固然需要严肃执法,但市场经济更需要理性的投资者或市场主体。
7. 王奉友合同诈骗案
王奉友,男,1962年出生。案发前任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常委,先后获得“中国十大创业领袖”、“第二届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感动沈阳慈善贡献奖”、“第二届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人物”等众多荣誉和奖项。2007年12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09年5月25日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蚁力神”案件,王奉友等涉案人员55人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多项罪名。该案暂未宣判。
王奉友注册成立的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蚂蚁养殖经营活动,并从事“蚁力神”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以“租养”、“代养”、“自养”蚂蚁等方式,吸收众多养殖户巨额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2007年11月30日,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吴骋律师点评:
“蚁力神”公司经营方式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其巨大的风险早有前车可鉴。遗憾并值得深思的是,王奉友却没有走向研发产品、提高销售利润的道路,却是通过加大“包装”力度、大做“慈善”事业、广做“名人”广告等来提高公司的“形象”,增加个人的“光芒”,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香港电影有句对白:“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如今将这句话用在王奉友身上,再合适不过。当他无法偿还蚂蚁养殖户的“投资款”的时候,牢狱之灾也许只能是他唯一的选择。
8. 向世全故意伤害案
向世全,男,(年龄不详)。案发前任重庆市黑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1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开庭受审;2009年11月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并与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世全作为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黑龙公司开发的春天花园二期工程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即动工违法拆迁房屋,在遭到被拆迁户崔英安、秦万兰夫妇反对且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促使崔英安、秦万兰搬家,指使他人教训崔英安、秦万兰之子崔军,造成崔军被伤害致死的后果。向世全、冉启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向世全系犯意的提起者、行为的指使者,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向世全因此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
王耀刚律师点评: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即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合法进行。向世全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已属不“法”,为清除财富路上的障碍竟然伤人健康夺人性命,更是天理难容。此案的成功侦破和判决结果应使那些利欲熏心、为追求快富、暴富而不择手段之徒警醒:千万不要轻视刑事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能力,更不要挑战公安机关的智慧。不论事先设计得如何周密,只要触犯法律,终难逃脱法律的严惩。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9. 广东阳江林国钦、许建强等43人“涉黑”案
林国钦,绰号“卤味钦”,男,1954年出生。案发前任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并拥有多家公司,在当地曾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追收赌债等,曾任阳江市政协委员、阳江市人大代表、阳江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阳江市旅游协会副会长、阳春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阳春市政协常委。
许建强,绰号“锤头笠”,男,1966年出生。案发前在当地控制冰条、海鲜市场,强收保护费。
2007年11月21日晚,公安机关组织数百名武警战士、公安特警于广东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同时将林国钦、许建强两个“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共45名被抓获归案;2009年6月16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东阳江“涉黑”案,共计43名被告人被控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22项罪名;2009年12月3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林国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5亿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许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1亿元。
广东阳江林国钦“黑社会”团伙以林国钦为首成立了一系列公司,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垄断了阳江的水泥销售市场。许建强“黑社会”团伙以许建强为首成立了“闸坡鸿发水产品购销部”等一系列公司,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非法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了阳江部分地区的海鲜、冰条、螺仔、三鸟、沙石、煤气、客运、运输物流市场。林国钦、许建强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反响强烈。
刘文元律师点评:
从公安部、省公安厅层层领导重视,严密部署,到动用数百名武警、民警参战,声势浩大,一举抓获横行日久的两大“黑帮”,可谓大快人心。而本案值得反思的是:“黑老大”林国钦为什么能横行十年之久?而且还能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职?这些“黑帮”又是如何“坐大”的?如何才能抓住苗头,不让“黑恶势力”形成气候,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这些问题应是有关机关更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甚至比重判“黑老大”更为重要许多。
10. 重庆“打黑”系列案
2009年6月起,在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了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江州实业董事长陈明亮、重庆万贯财务公司负责人陈坤志、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重庆渝强集团董事长黎强、重庆今普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天伦、重庆万豪白宫夜总会董事长岳宁等人,均在本次打黑行动中被捕。
至2009年末,黎强、王天伦“涉黑”案已分别审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黎强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王天伦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9宗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陈明亮“涉黑”案已经开庭审理,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常铮律师点评:
重庆“打黑除恶”,既是2009年度最为热点的社会话题,也是2009年度最为重要的经济话题和法制话题。这一话题再次证明了经济与法治的密切关系。一个地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其经济的暂时发展很可能是畸形发展,这个地区必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而一些民营企业家无视法律不择手段盲目追求财富增长,也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会因此丧失自由乃至生命。此案给某些民营企业家的启示是:赚钱固然重要,然而比赚钱更加重要的,是自由和生命,也即决定着自己能否享有自由和生命的国家法律。
来源: 《法人》杂志 | (责任编辑:杜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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