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一直实行"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一)法治社会是民主的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
(二)法治社会是公正的社会
公正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立法:分配利益;执法:实现利益;司法:救济利益。通过民主立法实现立法公正;通过依法行政实现执法公正;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
(三)法治社会是有序的社会
1、通过法治调整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民族之间,党派社团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阶级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等。
2、通过法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四)法治社会是诚信的社会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信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每一个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恪守自己的承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诚信)
(五)法治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
这种社会存在以下特点:
(1)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有矛盾,但有解决矛盾的机制;
(2)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有不平等、不公正现象,但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法律上的公正;
(3)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存在无序状态,但有恢复秩序的机制;
(4)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存在不和谐,但总体上、制度上、行为规范上应当是和谐的;
(5)法治这种治国方式会出错,但有纠错和补救机制。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