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弘扬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正
改革背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制度,在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具有积极效应与独特价值。 推进情况 ●启动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 ●进展 一是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考察工作。截至2009年10月底,第三批增选人民陪审员达到20034名。由此,自2005年以来,先后三批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7705名。二是通过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陪审员管理部门的日常考核,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和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 ●典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湖南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经费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量化。另外,还规定了基层法院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低于36%,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低于10件。 ●规范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措施包括:(1)明确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的范围;(2)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3)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4)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具体案件审判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5)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保障机制。 201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可以适当高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人民陪审员不应当固定在同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进行适当分类后,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基本成效 人民法院在陪审制度改革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通过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有效地减少了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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