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一方婚前“楼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

作者:唐华庚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3-24 14:05:47 点击数:
导读:【摘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期房(楼花),婚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权属登记证书,这样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分割,成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分割财产的难点。本文从按揭的性质出发,从…
    【摘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期房(楼花),婚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权属登记证书,这样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分割,成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分割财产的难点。本文从按揭的性质出发,从房屋产权的来源等因素分析,明确婚前“楼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按揭;离婚诉讼;产权归属;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随着房价的一路攀高,按揭购房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普通购房付款方式,但随之而来也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离婚时婚前“楼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离婚分割的难点。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相似的情形,也会有不同的分割方法,这容易造成人民群众的误解,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因而我们必须在确定“楼花按揭“的性质后,明确婚前“楼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楼花按揭”的概念与性质
 
  所谓的楼花按揭,是指银行、预购人、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中共同参加的一种融资活动,即由预购人依约向开发商支付部分房款,其余房款以银行贷款垫付,同时预购人就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设定担保,并于房屋建成后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而代原担保的融资购房方式。 [1]P263
 
  在楼花按揭中,从国内银行按揭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先后存在两种担保制度。第一阶段,预购人依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首期房款后,即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以该款项垫付剩余房款,其后,预购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背书设定担保(实质上是质押担保)并将该背书事项于房管部门备案然后将合同之影印件交由贷款银行保有。在第二阶段,房屋竣工后,由开发商协助预购人去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便购房人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并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2]264
 
  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是在建商品房,预购人拥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以债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成立债权质权。而当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购房人以房屋为担保向银行贷款,是抵押担保。因而,我们可以明确:楼花按揭是债权质押与抵押的结合。
 
  二、关于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产权归属的不同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房的分割,存在不同的观点 [3] P713:
 
  第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另外,《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因此,取得房产证,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作如此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该房屋应为个人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房屋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购得,产权证是否在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实质的影响,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将婚前债权在婚后转化为物权。即使是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也只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三、关于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产权归属的辨析
 
  笔者认为:婚前“楼花按揭”房屋关权归个人所有。主要理由如下:
 
  1、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由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属于列举的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
 
  2、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也不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况且,由于我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制度跟预告登记制度等,使购房人的债权具有对抗性,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肯定是登记的预购人。银行对预购人(在按揭法律关系中为按揭人)提供贷款的依据是对预购人个人资信的信赖。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也不影响该房屋成为个人财产。 [4]P214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而婚后取得的房屋,如果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由于房屋本身仅是其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那么其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后共同还贷不影响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产权归属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该房屋为个人所有,这样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按揭人应该将夫妻所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对此,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做了明确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4、婚前“楼花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因而,婚前“楼花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判断夫妻财产归属时,不能单纯从权属证书取得的时间上分析,而应该从房屋产权的来源等因素分析,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做到公平正义。


 


 

【注释】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
[2]同上注,第264页。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律师实务》(第4辑),2009年版,第713页。
[4]刘桂林、刘志刚:《房产律师以案说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页。
 
上一篇:也谈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兼论《保险法》第42条的适用范围 下一篇: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