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兼议律师在独立调解制度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还有居高不下的经济纠纷,这导致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多元化解决争议制度列为重要的课题。在此背景下,作为课题组成员之一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07年9月20日制定的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仲裁机构独立调解制度,是对多元化解决争议制度的新尝试。
一、建立独立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
调解在我国仲裁和诉讼等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独立的调解制度并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北京仲裁委员会这一首开先河之举吸引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并非一时兴起,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满足我国现实需求亦符合国际潮流的。
(一)我国现实要求需要有独立调解制度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复杂、人们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今天,人们需要多元化解决争议的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以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信用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了全面提升竞争力,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那些不公开审理,不伤害双方合作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独立的调解制度对于纠纷各方而言,解决矛盾更为彻底,并可以尽量保持当事人的良好合作关系,创造未来的合作机会。
2.我国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现有的司法资源负担过重,亟须新的解决争议的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正是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探索一条新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让独立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仲裁等原有资源一同解决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纠纷,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实际上,我国现实中调解结案正逐年上升。
(二)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的时代特征,这也使更多的纠纷呈现国际化的特点,争议各方与争议解决地常不在同一国家甚至不在同一个洲。争议各方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存在着差异,再加上一些国家司法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争议方都不愿意由一个不了解的机构处置自己的争议,选择独立的调解是符合他们的经济利益的。
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要求将调解、工程师中间裁决作为一种前置程序。在国际上,上千万、上亿美元的建筑工程案件,很多都在调解阶段解决。2004年,在合同总价值超过60亿美元的100多个工程合同中,都使用了争端审查委员会调解方式,其中有98个通过调解解决。
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既是我国社会经济的现实要求,也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独立调解制度有着巨大的上升空间,将成为我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独立调解制度的特点
独立调解制度与仲裁、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样也不同于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独立调解不以仲裁、诉讼的开始为必要条件,独立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首先,独立调解的启动十分便利。争议各方提请调解,不论事前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以启动。调解范围比仲裁范围更广泛,如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不允许仲裁的都可以调解。
其次,独立调解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一,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选定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调解员的选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能指定,这与诉讼和仲裁都不同。第二,与仲裁和诉讼相比,独立调解并非依据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进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随意性,也就是说,在调解过程中并不必然适用法律,调解如何进行,争议当事人有绝对的选择权。当然,为了公平或便于纠纷解决,调解员常常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换句话说,独立调解不是依据而是参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
三、独立调解制度的价值
建立独立调解制度是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的新尝试,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忽视独立调解制度的价值:
首先,这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更为简便、快捷、兼容、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综观全球,调解方式日益普及。例如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有些调解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调解在争议解决机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今,在全球化经济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全球化的特征。在我国,由于一些文化上的差异和体制性的障碍,独立调解可能成为一些外国独资企业比较愿意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即使是国内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将信用作为一种对未来的投资。为防止信用受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愿意尝试能带来更多潜在利益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
其次,有利于引进一种先进的调解理念和文化。这种理念和文化,就是鼓励包容、理解、友善、信赖,帮助双方当事人相互倾听,关注根本的利益与目标,通过沟通、交流,理性地解决争议。独立的调解制度有利于重新建立起人们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调解达到双赢的效果,以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有利于引进一种专业化的调解机制,以高素质、高适应性调解员为主导的商事纠纷的商事调解。不同于过去一般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由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调解员不是凭借权力,而是凭借自己的个人魅力、智慧、经验、技巧、能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引进这样一种专业化的调解机制,一方面可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其创造机会,鼓励其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为当事人的争议提供更加经济快捷的解决之道。
最后,有利于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提高自身的能力。独立调解制度给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传统上的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还可以担任调解员。独立调解制度对调解员的要求非常高,他们需要学习掌握大量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如何洞悉人心、人性、人情,如何鼓励、引导、说服当事人进行对话与和解,理性解决争议。这种技能正是社会未来发展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要求。独立调解制度为其建立了发展的平台和交流的基础,不仅可在实践中不断系统总结制定调解规则和程序经验,也可参加国际上的相关会议,与国际上各国调解组织、调解机构交流合作,引进知识、人才、师资、培训资源。 高素质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必将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建立独立调解制度既适应了我国现实社会的需求,又满足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与国际接轨。独立调解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可以更加灵活、便捷、彻底地解决纠纷,维持争议双方的合作关系,推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往来。独立调解制度引进先进的理念、机制、为我国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自身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总之,考虑到建立独立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独立调解自身特点及建立独立调解制度的价值,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背景下,建立独立调解制度是合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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