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有效维护合法利益首要在哪?
在现代建设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存在投资大、时间长、工序复杂、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当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难免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因此,合同纠纷的发生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导致,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成为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产生四个主要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时如何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首要在于证据。在实践中,一场纠纷的发生到完满解决也关键在于自己是否掌握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始证据资料。由于证据的重要性,以下就其分类和运用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分类
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是各经济领域中秩序最为混乱的领域之一。由于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规避法律,承接工程,由此埋下混乱的根源。在起诉前,对于主体方面的证据应当充分准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是拖欠工程款或工程质量纠纷。在拖欠工程款中,有的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有的没有结算但有具体的施工记录和工程量签证;有的施工记录和工程量签证不全或没有。对于后两种情况,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审计。对于工程质量纠纷,应当准备相应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以分清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分析与运用
中国立法到今天,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适用问题上,较为常用的是2005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因此,在谈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时,应该结合其分析:
(一)合同类证据分析与运用
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贯穿于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全过程,可以说合同证据在解释中比其他证据更具有重要地位。这种重要性表现在合同证据是连接各诉讼主体的纽带,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文书,是认定当事人合同行为的事实基础,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前提,合同证据这种重要地位其他证据是不可替代的。
合同以诉讼证据的形式表现其作用,就是要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客观事实。但是在实践中同一事实会出现不同的合同证据,也就是我们俗称的‘ “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往往会给合同事实的认定带来争议,
根据《解释》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该规定事实上排除了“黑合同”的证据效力,是对“白合同”的证明效力进一步确认。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往往“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逼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倘若予以采用确认其效力就会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故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
在《解释》.中对合同的认定有两种结果即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的证据效力是无可质疑的,倘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必然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不是无效合同就没有证据效力?可以明确的讲,无效合同并不等于无证据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但它还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因为它也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客观事实,如《解释》第一条虽然认定了三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第二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又规定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说明了无效合同与无证据效力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别。
合同证据是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但是在看待合同证据时,不能就合同论合同,事实上合同是由一系列的合同文件组成,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上看,单合同本身就有三个部分,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除此之外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或书面协议或文件等。故看待合同证据应当从广义的角度、全面的角度去看,倘若就合同论合同,忽视合同文件的组成,将会给很多合同事实的认定带来问题。《解释》的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竣工验收不合格,第十条规定中解除合同后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以什么为标准判定,这就需要以合同文件中所列证据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印证或反驳;还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出的结算问题,第十九条规定指出的工程量等发生争议,又涉及到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图纸变更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中,往往同一工程项目会出现若干个诉讼主体,并出现若干个合同证据,《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又规定:“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已给出若干个主体,即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还隐含着承包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用合同联系在一起,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与转包人之间形成转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或转包人或分包人又形成实际施工合同,在诉讼中认定以上事实均需合同证据证明。
(二)其他相关证据分析与运用
对于合同类证据的效力是否存在问题,其确认是以是否有无资质、是否招投标及中标是否有效为条件。倘若承包人提供不出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诉讼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资质证的,或承包人或发包人提供不出已招标的相关文件,或其他诉讼人能提供中标无效证据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的规定已将资质证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无效中标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即通过这些证据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
对于合同解除问题,无论是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还是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必须依据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对有催告要求的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否则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尤其是对催告有要求的,催告方必须举出已催告的证据,即催告证据有发文记录、带回执的催告信函或经公证的催告函。在这方面催告人在催告时应当留下证据,来保证诉讼效果。
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问题,在进行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质量争议是经常发生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固然要依据质量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要求进行判定,但是这种判定还要与具体的实际、相关证据相结合,如已完成的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和报告以及质量问题整改重新验收签证。倘若双方的证据还不足以认定,还可申请鉴定。倘若要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即是承包人原因造成还是发包人原因造成,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竣工结算应当付款,然后交付工程,这里涉及到竣工验收及承包人应当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承包人应当提交结算书和相应的结算资料及对有争议的结算鉴定;还涉及到工程交付日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等,倘若相关证据出现问题也会给主张权利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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