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骗走70多万法院判开发商不担责

作者:张义长 鲍文卉 来源:漯报网 发布时间:2010-6-21 16:11:29 点击数:
导读: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买房子是件大事。谁都想托熟人买套位置好、价格又便宜的好房子。不幸的是,小波(化名)等三人将辛苦挣来的70多万元现金给了一个熟人后,房子不但没有买到,钱也被打了水漂。骗取巨款签订合同周明…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买房子是件大事。谁都想托熟人买套位置好、价格又便宜的好房子。不幸的是,小波(化名)等三人将辛苦挣来的70多万元现金给了一个熟人后,房子不但没有买到,钱也被打了水漂。骗取巨款签订合同 周明义原是源汇区公证处的干部。2000年10月至11月份,周明义以自己能帮助小波等3人购买到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名,先后收取小波等3人71.4万元的购房款。 骗得款项后,周明义为了掩盖事实,利用其与开发公司联合办理按揭售房贷款之机,盗用开发公司手续,向小波等3人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和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上有该公司的公章及其工作人员印章。2003年8月23日,周明义因诈骗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小波等3人在向周明义要钱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请开发公司解除合同,退还71.4万元购房款。 原告小波等三人诉称:2000年10月被告开发公司向三原告出售位于市区老街的商住楼,并带原告查看建房位置、建房图纸、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双方于同年11月28日、11月3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三原告共预付50%的房款71.4万元。到2002年9月,原告得知被告无房交付,起诉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71.4万元及利息。 而开发公司辩称:他们从未开发过老街住宅楼,未向原告出售过房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的购房款是被周明义盗用单位印章诈骗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一审二审败诉 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波(化名)等3人的购房款是被案外人周明义诈骗,周明义向小波等3人出具源汇区房地产公司收据和合同书,是发生在其骗收小波等3人款项后,开发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小波等3人缺乏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上当受骗,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小波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小波等三人不服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开发公司偿付71.4万元的利息。 市中院审理认为,小波等三人的71.4万是被周明义借助其公证人员的特殊身份诈骗而损失的,其与开发公司无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三位上诉人遭受的损失,是周明义利用工作之便行骗致使的,开发公司并无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小波等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盗用手续被告无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波等3人的款项是被周明义诈骗而损失的,周明义向小波等3人出具加盖有开发公司公章的收据和合同书,发生在其骗取小波等3人款项以后,而且周明义是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开发公司手续的,开发公司无过错。小波等3人缺乏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其应自行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小波等3人的70多万等于白白扔掉了。他们可以通过追赃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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