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利,赵晋,莫纪宏,陈夏红 来源:北京日报 来源日期:2009-9-8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社会逐步迈上了法治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成为我党基本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渐完备……这其中无不凝结着党内外法学家的心血和智慧。
董必武,第一代领导人中最优秀的法学家
秦利
董必武(1886—1975年)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中最优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之一。他在法学造诣和法律实践方面,才能出众,遐迩闻名,堪称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出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长期领导我国政法工作。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董必武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
其一,提出“民主建政”思想。董必武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重大历史使命,创造性地提出“民主建政”的政权建设思想。建国前夕,他鲜明地把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概括为“民主建政”的科学概念,提出新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都要归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成立后,他多次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形式,是最便利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制度等重要思想观点。他强调:必须加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人民政权建设,使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一方面党要对国家政权实施有效的政治领导,这是关系政权性质和方向的原则问题,同时又要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克服以党代政、包办行政事务、直接向政府发号施令的做法,以保证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管理国家的职能。
其二,提出“人民司法”观。董必武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主体是人民,决定了人民司法必然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体制,成为人民内部秩序的有力保障。他提出的“人民司法”观,成为认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司法活动的本质工具。
其三,提出“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的思想主张。“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制思想和执法实践的中心内容。他在党的八大上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指出:“依法办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一个是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其四,强调“从严治党”。董必武非常重视“从严治党”问题,多次强调,党不仅要教育人民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党员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他提出,党员违法,除受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党员违法加等治罪,这并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绝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
其五,重视新中国律师制度建设。董必武是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奠基人。他十分重视律师制度建设,认为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制约审判的作用。律师的出庭辩护行为理应受到保护。建国初期,针对有些人对辩护制度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准被告人自己辩护,也不准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的情形,他特别强调,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使人口服心服。不准辩护,也会使我们的错案更多。他在党的八大上进一步指出,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
这些内容丰富、论述深刻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作者为国防大学教授)
彭真,坚定地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赵晋
彭真(1902—1997年)原名傅懋恭,在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人民的幸福,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努力促进他理想中的平等、民主与法制的实现。彭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
■从“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最需要平等。平等的实现是彭真一以贯之的追求。坚持真理,求实存真,则是彭真的终生信条。将真理、法律、平等与“人人”的概念联系一起,表明了广大人民群众在他心目中的地位。几十年间,彭真多次在关键时刻响亮地提出了“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由此而导引出来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1942年11月9日,在全党整风的高潮中,延安《解放日报》刊登了彭真在中央党校的一次报告,他指出:“在真理面前大家是一律平等的”。1965年9月,在文化领域中“左”的错误已经相当严重的形势下,在《关于学术讨论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他再次提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二月提纲》中仍然坚持这个口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始见于1954年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发言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进了1954年的宪法。1975年修改宪法时这句话被删掉。1982年在彭真主持下又得以恢复。
■“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
1949年10月,彭真任政务院政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协同董必武主持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工作。1956年9月,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后,协助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在书记处负总责,并分管政法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结合中国的国情,着手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文革”中,彭真被关进监狱长达9年。失去人身自由后,他以惊人的毅力坚持从事理论研究,思考法制问题。
1979年2月,彭真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中断多年后得以恢复和发展。彭真主持修订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重要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时,全中国还只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这一立法为即将飞速发展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了宽广的法律轨道。
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选彭真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法律。彭真就七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他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
1980年1月24日,彭真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9月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宪法修改工作。彭真主持逐条研究起草宪法的条文,亲自起草了宪法的序言,反复讨论修改后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合乎国情、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根本大法。实践证明,从总体上看,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法律要备而不繁,简明扼要,便于群众掌握”
在领导制定法律的同时,彭真认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主张把法律交给老百姓。他特别强调“法律要备而不繁,简明扼要,便于群众掌握”“要便利老百姓打官司”“法律为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彭真强调:“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为了在广大农村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彭真提出健全基层民主制度的思想。完备村民自治法律的同时,彭真又致力于“民告官制度”的建立。1988年中国的“民告官法”——行政诉讼法颁布时,彭真已经卸任,但这部法律是在彭真任委员长时起草的。
(作者为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张友渔,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奠基人
莫纪宏
张友渔(1899-1993年)是中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新闻学家、国际问题专家。新中国成立后,张友渔先生将自己的主要学术精力投入到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创建中,除了积极地参加新中国宪法制定活动之外,还发表了大量的宪法学论著,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思想体系,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最重要的学术奠基人。具体说来,张友渔先生提出了以下几点最重要和最有学术影响的宪法学观点。
一、提出“相对于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来说,资产阶级议会具有‘虚伪性’”
张友渔先生发表在1962年第13期《红旗》上的署名文章“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虚伪性”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在历史上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资产阶级实行议会制度,标榜“主权在民”、“议会至上”、“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上一般都规定,议会是由有公民权的公民选举产生的,是“表达公民意志的机关”。资产阶级的这种民主制度,同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制度相比较,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只是用一个剥削阶级的统治代替了另一个剥削阶级的统治,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一种工具。可是,资产阶级总是掩盖议会的阶级性,他们一贯把议会装扮成全体人民的代议机关,制造“全民民主”的假象。显然是经不起历史事实的驳斥的。
二、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友渔先生明确主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点,那就是把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人民的范围,而不作为专政的对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应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的,是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的必要步骤。事实证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型,是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创造性的发展。有些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修正,是属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类型,因而或者从“左”的观点出发来反对它,或者从右的观点出发来颂扬它,都是完全错误的。
三、呼吁政府和社会公众要尊重宪法的权威
张友渔先生不仅亲自参加了1982年现行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而且还亲自撰文,宣传现行宪法的意义以及呼吁政府和社会公众要尊重宪法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他在《进一步研究新宪法,实施新宪法》中着重强调:新宪法是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的,应当是得到人民拥护的。人民中间有的做了违反宪法的事,主要是由于不懂得新宪法,不知道新宪法的好处,有的是由于旧的轻视法制的习惯势力在起作用。只要我们加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真正懂得宪法的内容,掌握宪法的精神,就一定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并为新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努力。这样,新宪法的贯彻实施也就得到强有力的保证。至于广大干部,对于新宪法的贯彻实施也是有重要关系,甚至可以说是起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后,要依靠干部来正确执行。同样,完善的法律制定后,也要依靠干部来正确执行。我们制定了一部好宪法,但如何贯彻执行,就要依靠广大的干部。
总的说来,张友渔先生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的学科奠基人,构建了我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体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江平,因捍卫常识而高大
陈夏红
关于江平先生,似乎不需要再说什么,尤其是那些恭维的话。
江平祖籍浙江宁波,1930年生于大连,高中就读北平大名鼎鼎的崇德中学。崇德中学是一所历史颇为悠久的教会中学,现在的北京市第三十一中学即继承了崇德中学的衣钵。这种“涉外”学校毕业的学生,外语大都十分厉害。我想富裕的家庭、贵族般的中学时代,与江平养成那种自信甚至略带有霸气的性格不无关系。当然也正是由于这种性格,也才赋予他一辈子一以贯之的使命感。这样的信念才能引发道德勇气,开创思想上的新境,促使其一辈子“只向真理低头”。
1949年初北平和平解放后,身为民主青年同盟成员的江平,自然成为了后来的共青团北京市委工作人员,参加了北平市团委的筹备工作。1951年,江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批留学生,于1952年前往苏联留学。1956年,江平回国后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不久被划为“右派”。在那个特殊的政治年代,“右派身份”较之今天的犯罪前科对人的影响更大千万倍,一日被划成“右派”,终身即被划入敌对的阵营。这种压在心上的耻辱感一直与江平形影不离。划成“右派”后不久,江平的新婚妻子也在政治压力下离婚,而在一次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江平又被火车轧断了一条腿。
“文革”中的1971年,江平随北京政法学院的大部分人一道前往安徽办“五七”干校。北京政法学院的“五七”干校在安徽濉溪县存在了一年时间,后来北京政法学院撤销,江平则回到北京,千辛万苦终于在延庆中学谋了个教职。
1979年后,北京政法学院复办,江平由此开始其所谓“二十二年顺境”时期,参加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先后担任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后来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一直到1990年。
江平先生在同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时,当时学校给他配了小车,但江平并不常用,其日常坐骑反而是一辆除了车铃不响之外四处都响的自行车。据讲,有一次江先生骑着自行车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当时门卫怎么说也不让他进去,压根就不相信这个自行车的驾驶员就是一位在任的全国人大常委,拒绝让他入内。这很快成为一段笑谈。
据说,1992年法大举办建校40周年校庆活动时,当主持人念出江平的名字时,台下的掌声哗地一下子响个不停。此后1992届学生毕业的时候,学生高呼“江平!江平!”不肯散场,毕业生以穿着印有江平“只向真理低头”字样的T恤衫为荣。江平曾说,“自己本是一介书生,从教师中来,现在又回归到教师中去,我想起了陶渊明的话,‘田园将芜兮,胡不归!’能够回归到自己的学术家园,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事实上,江平并没有真正躲进书斋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而是积极地为中国的现实和未来奔走呼号,宪法修改、“物权法立法”……都有江平的声音!
江平之所以在中国法学界内外产生广泛的影响,不是因为其学术观点有多高深,更不是因为其曾经做过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而只是因为其“只向真理低头”,只是因为其对常识的捍卫。在几大本江平的文集或演讲集中,江平反复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民权的保护。
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江平对常识的追求又往往带有一种务实而理性的气息。比如民法典立法问题上,学界内外几乎都对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民法顶礼膜拜,甚至在民法典起草问题上,这甚至成为各方角力的焦点。但对此问题,江平的观点一贯理智而清醒,他从来没有拒绝过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图景,但他一以贯之的观点却是先制订一部单行法,最终汇集成中国的民法典,而不是对国外民法典的照搬照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迎来六十华诞。而这六十年,也正是江平参加革命工作、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六十年。江平的命运与成就,不正是中国法治事业的缩影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新中国法学家举隅
芮沐,中国法学“第一翁”
(1908年—)
我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始人,以百岁高龄被尊为中国法学“第一翁”。1954年后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北京大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等职。他执教近70年,亲自指导了12届博士研究生,著有《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等。
韩德培,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
(1911-2009年)
我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也是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79年开创建立了中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1981年推动组建了中国第一个、也是亚洲第一个环境法研究所。他著作等身,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是我国第一本环境保护法的教材。
王铁崖,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1913-2003年)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创始人,国际法研究院士,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新中国成立初,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1984年、1990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基本法起草。著有《战争与条约》、《中国旧约章汇编》等,译作《奥本海国际法》。
王名扬,“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
(1916—2008年)
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1946年考取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8年学成回国。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著有《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等。福布斯网站将其列为“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
谢怀栻,“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1919—2003年)
著名民商法学家,与梅仲协、江平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他特别重视民法保护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作用,主张研究民法应该摆脱苏联的影响,吸收先进的法律和理论,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法学。著有《现代中国合同法》、《票据法概论》等。
孙国华,首位到中南海讲课的法学家
(1925年—)
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的创建人和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1986年,到中南海给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等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讲授法制课。著有《法学基础理论》、《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等。
马克昌,参与“世纪大审判”
(1926年—)
新中国刑法的领军人物。1956年参加了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1980年受司法部委派,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吴法宪的辩护律师,参与了1980年的那场“世纪大审判”,1982年参与编写了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刑法学》。
高铭暄,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导
(l928年—)
刑法学教育家。l95l年,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1954年10月,被学校派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起草班子工作;1979年后,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多个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咨询工作;1984年l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导。
许崇德,参与制定了新中国四部大法
(1929年—)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1954年初,被借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亲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从起草到出台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大的召开。他一生参与制定了新中国四部大法——54宪法、82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
陈光中,被誉为“世界级法学家”
(1930年—)
新中国刑诉法学奠基人。参与编写了我国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作出了突出贡献,被外国法学教授誉为“世界级法学家”。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法学概论》等。
李步云,“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
(1933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1957年考入北大法律系本科学习,后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读法学硕士。1978年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提出公民包括敌对阶级分子,引起了震动。1979年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参与多次重要修宪活动。1998年应邀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讲座,主张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
(北京日报 彭勇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