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家福

作者:耿谦 来源:法大网 发布时间:2010-11-9 15:41:40 点击数:
导读:王家福,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县。1950年8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5年--1959年在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59年毕业获法学副博士学位,同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自1988年-1994年任中国…

       王家福,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县。1950年8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5年--1959年在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59年毕业获法学副博士学位,同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自1988年-1994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1991年5月—2003年11月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11月起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2006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王家福作为中国民法学界的资深学者和学术带头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带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专家进行了一系列国家重点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民商法学科建设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作出了开创性的理论贡献。主要学术观点:1.在1979年法学研究所主持召开的民法经济法问题座谈会上坚持民法是调整中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会后向中央提出《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研究报告》,经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2.在经济法问题上,反对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提出综合经济法主张,认为法律部门可分为基本法律部门与综合法律部门,经济法属于综合法律部门,由经济民事法律、经济行政法律、经济劳动法律及经济刑事法律所构成。3.在关于民法的本质问题上,坚持民法为私法,反对将民法说成是公法的流行观点,认为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障民事权利有其重大意义。4.在国营企业财产权问题上,认为应采用双重所有权形式处理国营企业的财产关系,使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但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国家对国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他的主要著作有:《合同法》、《中国法学、民法债权》、《经济法》、《中国专利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等十余部及90余篇论文。
                                                           (文/耿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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