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作者:李步云 阎云峯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0-7-13 9:21:18 点击数:
导读: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它最初表现为禁忌,后来发展成习惯、习惯法,最后成为成文法。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一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予以调整,这是法存在的客观根据。在当代社会,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为社…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它最初表现为禁忌,后来发展成习惯、习惯法,最后成为成文法。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一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予以调整,这是法存在的客观根据。在当代社会,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为社会和谐提供基本的规则保障。

法治是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社会和谐是相对于社会不和谐而言的。社会中客观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富有与贫困、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的矛盾以及不同种族与民族、不同宗教与政治信仰的冲突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处置与解决,就会导致更严重的对抗与冲突,进而危害社会安定、阻碍文明进步和历史发展。在任何社会里,法都是调节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基本手段。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越高,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越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治在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就越大。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本质是利益问题。马克思说过,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产生了矛盾与对抗;其他社会矛盾如不同民族与种族之间、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群之间、不同政党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无不同利益有关。虽然这些利益矛盾的解决必须依靠经济、政治、文化各种条件和手段来调节与解决,但法律机制是利益分配和调节的一种最具体、明确、普遍、权威与终极的方式,因而也是一种最基本和最有效的途径。现在人们通常所指的狭义上的法(即国家出现以来的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形式来调整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执行性、行为规范性、权利可诉性等基本属性,决定了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与诚信友爱。要在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中树立起公平正义与诚信友爱的观念,除了普遍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首先,法本身具有正义属性。法具有以下特性:“一般性”,它是为所有社会成员制定的,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要共同遵守;“公开性”,内部规定不是法,法要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就必须被人们知晓;“平等性”,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后,人人都要平等地遵守,不能对任何人有特权或歧视,否则法律就会没有权威;“不溯及既往性”,不能用今天制定的规则去处理过去人们发生的行为,否则也是不公正的。

另外,法与道德密切相关。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法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所共有的进步的伦理观念,如主权在民、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等。法的伦理价值使法治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这是法治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石的伦理根据。(责任编辑:赵晶)

来源:人民日报 (2010年07月02日 07 版)

上一篇:从网络中汲取法治力量 下一篇:一把手相互揭发只具个案意义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