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访谈---王军教授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知道,王院长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当时您的专业是历史学。那么请问是什么机会让您走上了法学的道路,又是如何对法律研究产生了兴趣呢?
王军教授(以下简称王):我觉得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可能会很多,这是可以培养的。至于说最终做了什么工作,往往不是由自己决定的。我当时高考是在1977年,下乡回来以后,考取了北京师范大学。考文科,是不得已;选择历史,也是一个偶然。在师范院校读书,接下来的道路顺理成章应该是成为一名中学教师——我周围的同学在毕业后大多也确实去了中学教书。但当时我总是觉得,我好像不太适合当中学老师。当然了,那时还纯粹只是一种感觉,并不明白其中的原因。到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我偶然听说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开始招收非法学本科的学生,我觉得这对我是一个不错的机会,应当抓住,所以就去考了。当时考的专业是法制史,自然也是因为原来学历史,所以可能会容易接受。那时候就想过搞国际法,当然也是一个朦胧的想法。毕业找工作的时候,觉得还是要做一些与国际有关的工作,听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有一个机会,自己本身也想过要当老师,于是就决定试一试。那时候是1986年,我们法学院还叫做“国际经济法系”,冯大同是系主任,我们谈的非常融洽,于是就来到这儿了。
现在回头看来,走上法学道路是各种因素主导,不是单靠自己决定的。但是有一条始终不变,就是非常努力地想让自己的道路更宽一些,做国际方面的,机会更多一些;搞法律这个新专业,也更具有挑战性,就是这样。
记:您觉得前期的经历对您以后的法律研究工作有哪些方面的帮助呢?
王:从方法上说可以说有两种影响:
第一,我曾经下乡八年,读马列非常锻炼人的抽象思维。后来我的逻辑思维能力比较强,很大程度上和我下乡时候这一段经历是有关的。比如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等等,这在当时肯定是不能完全读懂的。但是就是这种锻炼,对后来读很抽象的东西,确实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二个是历史的方法。改革开放的初期,我们国家历史学界的人才很多,可能比法学界还要多。相比较起来,历史的研究生更难考;而进入法学界,似乎还相对容易。当时在1983年,我考研的时候,法律方面可读的东西非常少。所以,用历史的功力和方法去读法律,可能会觉得相对轻松很多,觉得没有多少东西可读,这样就会把手头的东西掌握得烂熟于胸,所以成绩也就很高。当时我们研究生专业一共十五六个人,我考第二,只比第一名低了一分;第一名是高浣月,现在是政法大学的副校长。总之,借助历史的方法,借助哲学的思维,再以法学的方法相结合,可能会有一些交叉的优势。
记:您刚刚提到的这些研究方法,对您以后的研究、学术产生了哪些影响?在您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您自己的学术风格,您认为最具特色的是什么呢?
王:刚才提到的哲学和历史等等都是一种潜在的方法。如果说从技术层面来看的话,直接对我思考问题有起指导性作用的、最主要的方法,我觉得应该算是比较研究的方法:在研究特定问题的时候,要研究一下其它国家的实践经验,然后结合研究中国国情,最后得出结论,也就是通常说的“从外到内”。虽然有些人不同意,但我觉得“从外到内”还是一个相对科学的方法,因为这符合思维规律。在制度方面,国外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他们已经经过一两百年的发展,犯过错误、也走过弯路。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应该是充分吸收他们的经验,避免去走他们走过的弯路,这才能最有效地完善我们的社会。
接下来的研究方法:如果你能去研究两个以上的国家,肯定又比只关注某一个国家要好。因为也许很多问题,单从一个国家的架构中并不能找出答案,我们总是从该国制度的自身逻辑中寻找问题和解决方法。当我们看到两个以上的国家,并进行比较分析时,也许就会豁然开朗了。
比较分析的对象越多当然越好,但是成本是很高的。所以如果能看到四个或五个国家,比如英、美、法、徳、日五国,应该算是比较好的。事实上,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也是这样做的,找十几个国家的学者,其中既包括英美法国家的、也有大陆法国家的,一起讨论问题得出结论。我们国内现在采取这样的方法,对研究者的水平要求比较高,比如你必须能读懂原文、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同时思考的问题也比较复杂。
这让我联想到了一个例子,就是现在社会上经常讨论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辆汽车掉到山涧里了,遇难者中既有大学教授,也有农民,为什么教授得到的赔偿比农民多?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其实只要比较国内国外,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并不是真正存在的。当你研究外国的时候,就会发现,除了美国少数的几个州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生命都是不赔的。所以真正的命题就变成了补偿和填补实际损失,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这样来看,在同一个国家里,一个来自于消费水平比较高的地区的人,他一定时间内的花销比偏远地区居民的花销就要大很多,这样看来,他们所获得的救济其实是一样的。
还是这个例子,通过比较法的方法,我们还可以得到其他启示,比如有的国家,对于这种在特定事故中蒙受损失的群体,给予统一标准的赔偿。我们不能说这种做法不对,因为它体现的是另一种理念,即方便性——我们不必调查你以前的生活标准,只要受到损害,就统一进行赔偿。这种理念避免了程序上的很多麻烦,因此也有一定的道理。
接下来,在面对不同理念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比较,认真分析不同的制度在现实中的处理方法如何,应用成效如何,再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进行思考,最后得出结论。
记:在您的研究过程中,哪些理论著作或是经典对于您有比较大的影响?
王: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角度来说:人们在读书过程中,可能会认同其中的价值观,因此改变以后他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有可能是从书中获得了很多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在日后的人生中对他起了辅助作用。
我认为,读书对人的影响应该是潜移默化的。从知识积累和获得的角度来讲,可能在某一个阶段会比较多。在一个集中的时间里,为了解决一些特定问题,我可能会把我的阅读面限制在一个方面,比如在讲授西方法制史的过程中,我就吸收了很多伯纳德•施瓦茨作品中的精华,我翻译了他《美国法律史》这部书的前五章。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东西越来越多了,受某一个人或几本书知识的影响就会逐渐淡化,而转向建立自己完整的思维方法体系了。
作为一个法律研究者,他所受到的影响,不应该是局限于本学科的某一个人、某一家理论。在我的阅读过程中,不管是读哪个法学家的文章,在多数情况下,都主要是提取书中的素材,作为自己研究的素材,然后再把这些素材重新组合、讨论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
记:作为在校学习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您认为如何去培养和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呢?
王:学术观点可以在一篇文章和一个子课题中形成,也可以从法学角度形成一个总的观点。而后者对于我们在校学生来说,为时尚早,功力还有待提高。为什么学了那么多年还是不行呢?
知识有两种,一种是纯靠记忆的知识,另一种是自我提炼出的知识,也就是将所学知识真正融化在血液中。对于前者,一旦很长时间不用,大部分就都被遗忘掉了,是不扎实的。我们很多同学在毕业以后,进一个外国律所,每天所做的工作面非常窄,他可能很懂得谈判、非常熟悉格式合同的各种条款、有很强的翻译功底和文字水平,但这些都只是手头实务层面的;如果让他脱离了这些,而去代理一个仲裁、接一个刑事辩护,则已经不会了。个中原因就是以前记忆的知识流失了,并且时间越久遗忘的越干净。
而另一种自我提炼的知识,是需要通过自己的思考,编织进逻辑体系中去的。就如同一件毛衣,每一根线都在毛衣当中的不同地方发挥着作用。知识必须是这样才不会被废弃。
如何去锻炼这种自我提炼的能力?这分为被动过程和主动过程。被动过程往往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比如作为一个教授为了讲好一门课,必须要认真备课、上课,要翻阅大量的资料,在这其中会得到提高,这就是被动过程。而主动过程,就是看你如何设计自己的未来。这两个过程是互动的。对于很多人来说,被动过程比较多,而主动过程则相对较少。我们应当把握住一点,就是你的进取心是可以主动的。我们不知道未来的路将会如何,但只要你的进取心很强,你就一定会比你的同龄人做的更好、做的更高。
记:作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同时也是一位具有20年丰富经验的大学教授,您对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和方法有哪些看法?
王:不久前在人民大学有一个会议,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一个课题,主题就是目前中国法学界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去调整和发展。在这个会议上我提出了一些看法。
我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现在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我们始终停留在“低成本教育”:一位教师面对很多学生,备一套教案,授课内容不经常变化、考试按固定模式,学生背下来老师讲的内容,这样从头到尾成本就很低。单向灌输式的讲法,组织不了学生提问题,因为老师还没讲完。等讲完下课的时候,老师又没有时间与学生交流了。这样低成本的结果,是学校用大部分的资金去发展学校硬件设施。低成本教育并不是没有优点:一个老师面对二百甚至更多学生,教育的受众面扩大了,更多人能够走进课堂,也缓冲了就业压力。但是低成本教育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低成本产生了低水平的成果,这些成果就是学生。低档的产品到了社会上是没有竞争力的,所以直接导致了现在严峻的就业问题。
对于教学问题的改革创新,我们学校也一直在探索,我们认为最实质的特征是互动式和研究型,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发展精品教育、精英教育。我观察全世界几乎所有好的法学院,都开设有研究型课程。如果将它的基本模式总结起来,基本包括:布置材料、学生课前预习、上课完成讨论、学生完成论文、老师修改论文这么五个过程。这样就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充分互动起来,这样所培养的学生也是主动思考,具有创造性的。
所以,为了培养精品,我们要增加投入,师生比例要提高,老师要多,学生要少;老师要按照一定个性化的模式去训练学生;对于老师来说,不能再用原来的方法去上课,而是要开辟研究型课程,指导学生参与研究,这就要建立起对课堂内容的实质性监督。
总之,我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如果能走上这条道路,才能真正培养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记:感谢王军院长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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