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的狂言与律师制度的反思
周立太的狂言与律师制度的反思
王锋
近日,重庆律师周立太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到底是谁砸了律师的饭碗?》的文章,直言搞坏律师执业环境、砸烂律师饭碗的,正是我们律师自己。因此,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首先应从整顿律师队伍自身抓起。
拜读之后,笔者以为,周立太的出发点还是正确的,只是有些措辞未免有信口开河之嫌,说是狂言,也并不为过。如其放言:“我敢说百分之九十的律师只不过是依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拿着执照打着维护正义的幌子,干着捞钱的勾当。”“从目前的情况判断,全国起码有一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没有按规定纳税。”诚然,周立太所说的以上情况并非空穴来风,只是这“百分之九十”“一半以上”的数字从何而来?是否经过调研、统计?有何依据?根据常识判断,这不过是周立太的想象。而其“有多少律师会依法办事?有多少律师会遵守职业道德?有多少律师不出卖自己的灵魂和肉体?”的喟叹无疑是将在行内正派律师一棒打死,不仅否认了他们的努力,打击了他们的声誉,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也是极大的损害。
当然,联想到中国社会的环境,据2009年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清廉指数”排名表,中国在180个国家当中排名第79位,处在布基纳法索和斯威士兰之间,属于社会整体上很腐败之列。加上目前我国尚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然没有周立太所说的那么严重,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如斯执业的律师也着实不会太少。笔者也不得不承认,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恶化与律师自身存在的某些诟病有着天然的联系,然则,这却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因为,如果很多律师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些诟病,正直诚实正义的律师稀缺,那这就不仅仅是某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个体的问题,而更是整个中国律师制度,乃至司法体制的问题了。
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大多移植自国外,其发展的过程必然存在着某些无法兼容的问题。《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立法对于律师权利的限制,更使得律师执业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如《律师法》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等等的限制,使得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无奈和尴尬;同时还有对律师涉入领域的限制,如在国外律师制度发达的国家,律师除传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外,在诸如知识产权、税务、投资、不动产交易等领域也均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在这些领域,却设置诸多门槛阻碍律师的介入。正是以上之种种,人多粥少,活动空间狭窄,客观上逼迫部分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乱纪现象。
民主与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而我国司法制度和实务中确实存在的封闭性与独裁性,也对律师的某些不规范执业行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的公开审判的原则,被不公开的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秘密审议大大打了折扣,使得律师对于证据的如何认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等,经常如坠云雾看不通透;目前在我国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律师被排斥在了司法机关之外,使原本代表私权和最基层民众利益的中国律师无法向西方律师那样,通过国家机器实现自己政治抱负,国家司法体制对优秀律师进入关门,基层群众又误解律师搞权钱交易,使得中国的律师群体陷入了一种类似于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只能空有一身为民伸张正义政治抱负和民主人权的法治信仰,却只能徘徊在政治之外执业苟且营生。如斯环境,律师即便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坚定的法律信仰,也很难突破这种困境,真正做到匡扶正义为民请命,更遑论身体力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有鉴于此,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律师执业环境的净化之路尚任重而道远,周立太律师所言之“整顿律师队伍自身”纵然势在必行,但笔者认为,律师制度和司法机制体制的改革也是刻不容缓。较之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是事实,但发展却不能滞后,而应当向律师行业的国际标准看齐。无论英美、欧陆等律师制度发达的国家的制度,还是蒙古、巴基斯坦、泰国等的律师制度都比我国先进,值得我们借鉴或学习。我国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制度可行之处也应适当引入或学习。更进一步的,律师多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天然的具有平等、公平、正义、理性、自由、民主、人权这些最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因此司法系统应当吸收优秀的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人大、政协等代议机构也应吸收更多的优秀律师参政议政,使得律师有机会为其所代表的基层民众发声,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更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所学所长,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贡献实实在在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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