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通过立法惩治“家庭冷暴力”
孙红与丈夫陈亮(化名)是一对“北漂”夫妇。1999年,孙红追随陈亮来到北京,这一对经历两年恋爱的情侣终于修成正果,成为夫妻。虽然没有结婚仪式,甚至陈亮连自己的父母都没有通知,婚房也是陈亮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但孙红却很满足,因为她是个孤儿,对家有着强烈的渴望。初到北京的孙红由于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细心照料陈亮的饮食起居。但陈亮却表现出与结婚前迥异的面目,他开始无故对孙红进行贬损、辱骂,严格限制她与其他人来往,并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2002年,孙红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况并没有任何好转。除了继续承担全部家务和上交全部工资之外,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十点不回家。“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2007年,夫妻俩贷款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孙红辞去了工作。那段日子过得忙忙碌碌,夫妻俩一起买建材,一起布置新家。陈亮告诉孙红,他将在新家把孙红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孙红心中燃起了希望,她开始幻想自己能够苦尽甘来,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样在新房里与丈夫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2008年“五一”劳动节,陈亮的父母来到儿子在北京的新房,但孙红却被赶出了家门,被安排住在小区对面的酒店里。至今,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此后,是否该立法来惩治“家庭冷暴力”引起激烈争论,我个人并不赞成通过立法来调整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是任何领域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夫妻关系属于很隐秘的私人生活,“冷暴力”牵涉更多的是一个人的情感、喜好,不适宜进行法律强制。而且用法律来调整也将很难确定其标准,比如要清晰区分开是正常夫妻吵架后的冷战还是“冷暴力”是非常不易的。这种问题还是由道德、舆论等社会方法来调整比较适宜。
其次,如果把“家庭冷暴力”入法,就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问题。普通家暴会留下明显的伤痕,容易取证也容易判断损害结果,但“冷暴力”往往只会带来精神上的损害,无论是取证还是判断损害程度都异常困难。制定一部无法实施的法律,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再次,家庭冷暴力还未到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程度。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举证证明夫妻关系冷漠,感情破裂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遭遇“冷暴力”的当事人可据此条规定离婚来摆脱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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