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量化的正义:衡量法治水平的十六项“法治指数”(下)
原则三
法律的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当开放、公平、高效
原则三包含指数10、11,阐述了法律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的开放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指数10
10 法律的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当对公众开放。
10.1 立法与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当事先及时发布通知并向公众开放。
10.2 立法过程应当允许参与人各抒己见并充分考虑各种不同观点。
10.3 行政过程应当允许参与人各抒己见并充分考虑各种不同观点,建立利害关系人出席机制。
10.4 正式的法律草案与立法和行政活动的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向公众提供。
10.5 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应当及时公布并广泛印发。
10.6 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得警方的帮助。
说明:
指数10关注的是法律颁布、实施和执行程序对公众的开放程度。其中开放程度包含以下衡量标准:立法与行政程序的进行是否得到及时公布并向公众开放;立法过程是否允许各抒己见并对不同观点给予充分考虑;立法与行政程序的会议记录以及判决书文本是否向公众提供。
指数11
11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应当公正、高效。
11.1 法律应当得到有效执行。
11.2 适用和执行法律不得武断专横、有失公平,不得谋求特定的政治利益,不得对合法言行进行打击报复。
11.3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不得受到公职人员或私人团体的不当干预。
11.4 实施和执行法律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向个人和团体收取过高或不当费用,不得以及时履行职责为由向个人和团体收受财物,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11.5 不得无故拖延行政程序,且应及时执行行政裁决。
11.6 警察队伍应当训练有素、数量充足、装备精良且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11.7 矫正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条件。
说明:
指数11关注的是司法行政与法律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这就要求适用和执行法律不得武断专横、有失公平,不得谋求特定的政治利益,不得对合法言行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因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决定是否赋予或者剥夺其所应享受的权利或福祉;在实施和执行法律时,不应受到公职人员或私人团体的不当干预,不应向个人或团体收受过高费用或不当财物,不得无故拖延;法律应当有效纠正违规行为。同时,该指数也关注警察的教育培训和执法效率问题。
原则四
法官、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应当称职、独立,具备职业道德,而且数量充足、装备精良并具有一定社会代表性
原则四包含指数12至16,着重阐述了建立一支公正、负责的司法队伍以及高效、开放、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必要性。本原则还涉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宗教纠纷解决机制在提供独立、公正的司法救济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
指数12
12 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应当中立、负责。
12.1 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应当摒除偏见,排除公职人员或私人团体的不当影响。
12.2 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高标准的司法人员行为准则,如有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惩戒。
12.3 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选任、晋升、派遣、薪酬、经费保障、免职、惩戒,应当符合促进司法独立、培养司法责任的目的,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说明:
指数12描述了司法体制的公正性与责任性。公正性主要是指不因社会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或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对待;司法裁判不应受到公职人员或私人团体的不当影响。责任性主要体现在高标准的司法人员行为准则和对不当行为的有效惩戒。同时,该指数也考察司法人员的任免和晋职机制能否有效保证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
指数13
13 司法制度应当高效、开放、有效。
13.1 检察官、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应当德才兼备、训练有素,并且数量充足、装备精良。
13.2 不应无故延误司法程序与判决执行。
13.3 法律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进一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3.4 法院应当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并设置在交通便利、安全可靠的地区。
13.5 检察官、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者不应向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收取过高费用或其他不当财物。
13.6 不应对司法救济的诉求设置不当障碍。
13.7 身体或智力有残障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辅导服务及其他帮助,以方便其更充分地参与刑事辩护。
13.8 法庭应当为有需求的刑事被告人提供准确的翻译服务,以方便其与法庭之间能够准确地互相理解。
说明:
指数13关注的是司法制度的高效性、开放性和有效性。高效的司法体系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并向其提供丰富的资源以确保该体系及时、有效地履行司法救济功能;同时庭审程序和判决执行不应被无故延误。
开放的司法制度必须保证不向个人收取过高或不当费用或设置程序性障碍;法院应当保持良好的办公条件,并将办公地点设在适当位置;当被告人提出要求时,应视情况提供适当的方便及翻译服务。
有效的司法制度要求法律对违法行为必须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指数14
14 诉讼当事人应当由合格且独立的律师或代理人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14.1 被控违法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有权在各个重要的诉讼阶段获得合格的律师或代理人的代理服务。法院有义务为无支付能力的被告提供合格的代理服务。
14.2 建立非盈利性的或政府资助的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全体公民无论经济或社会地位如何,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14.3 律师或代理人独立于政府,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如有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惩戒。
14.4 律师或代理人应当德才兼备、训练有素并且数量充足。
说明:
指数14关注的是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制度。有效的代理制度可以确保律师或代理人德才兼备、训练有素并且数量充足;确保律师或代理人独立于政府,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戒;确保无支付能力的个人可获得合格的代理服务。
指数15
15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独立、中立、公平、高效的司法救济。
15.1 调解员与仲裁员应当中立、独立,不受政府控制。
15.2 调解员与仲裁员应当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戒。
15.3 调解员与仲裁员应当德才兼备、训练有素并且数量充足。
15.4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
15.5 除非当事人同意,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结果不具有拘束力,但法律有明文规定或法院强制要求的除外。
说明:
指数15描述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立性、公平性和高效性。在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下,调解员和仲裁员应当德才兼备、训练有素并且数量充足;应当公正独立,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处。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并严格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行使管辖权,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指数16
16 传统的、社区的及宗教的纠纷解决机制均应当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
16.1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宗教纠纷解决机制的裁判者应当独立公正、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戒。
16.2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宗教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16.3 除非当事人同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宗教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不具有拘束力。
说明:
指数16关注的是在许多国家,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传统或“非正式”的法律体系(包括传统部落、宗教法院和社区体系)在解决争端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许多国家,正规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大部分人口提供有效司法救济时,这些体系将发挥尤为重要的作用。
项目小组认真界定了“法治指数”能够和应该对这些非正式的传统法律体系进行考察的范围。一方面,若不承认这些传统制度在许多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指数”则无法展现法治的全貌。另一方面,这些制度的复杂性以及衡量其公平有效性的难度决定了对其进行法治评估将极富挑战。2009年,“法治指数”调研工作在进行数据收集时,就在这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也是在未来“法治指数”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努力的领域之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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