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难觅踪迹 中石油负次要责任?
尽管此前安监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已通报认定,“7·16大连管道火灾爆炸事故”直接责任方为中石油两家承包商,但对于中石油应负何种责任,并未给予认定。
中石油方面也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内部通报。
此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并未在涉案的承包商之一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辉盛达”)工商登记的地址以及公司网站公布的地址处找到这家公司。
辉盛达公司迷踪
按照此前两部门的通报,中油燃料公司当时是委托辉盛达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
本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辉盛达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原油脱硫剂(稳定剂、降凝剂)等化学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进出口以及光伏产品的加工等等。
尽管辉盛达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地址为“大港油田二号院原四厂液化气站”(其官网公布的地址则为“天津市大港油田二号院街”),但当记者抵达大港油田二号院时,当地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没听说过“辉盛达”的名字。
7月下旬,辉盛达官网上所公布的几部工作电话曾被记者打通,当时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到,公司领导全部都赶往了大连。但最近,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辉盛达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军,此人甚少见诸媒体及网络。不过,资料显示,此人曾参加过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培训。
不过辉盛达与中石油的结缘似乎非常早。该公司在其网站上曾表示,自己所开发的原油脱硫剂曾是2001年中石油的科技攻关项目之一。而辉盛达的成立时间则是1999年。
一位大港油田当地的油罐车承包者窦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没有一定的关系,企业、个人都不容易与中石油打交道。
窦先生说,他在中石油厂区附近住了20多年,但一直未能和中石油建立上联系,“我运作着两个油罐车,主要负责将中石油的油品送到山东等地。我自己也试图去和中石油经营部门联系,但没有办法(联系上)。”
中石油负次要责任?
“7·16大连管道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在上月底开了三天的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廖永远专门就这起事件进行了通报。
廖永远表示:“尽管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负责加注脱硫剂的公司现场操作不规范所导致的管道爆炸着火,属于承包商事故,但也暴露出有的单位仍然存在着属地管理职责不落实、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作业许可管理不规范、作业过程监管不落实、安全环保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
中石油的上述说法,与两部门通报的内容一致。
然而中石油的责任果真只是“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科峰在火灾发生后,也一直关注着该事故的进展。他认为尽管脱硫剂加注工作由承包商操作,但中石油是业主和委托方,“就责任认定方面,我认为中石油可能将承担共同责任。”
事实上,BP钻井平台爆炸事故发生时,BP公司时任CEO海沃德也曾表示,钻井平台是BP公司向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租赁来的,BP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此后无论是美国政府、有关受害者都依然认定BP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也表示,施工方案应是中石油认可或者参与制定的。“常理来说,中石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即使认定了中石油的责任,受害方索赔的难度依然很高。上述律师告诉记者,中国目前的公益诉讼还不成熟,渔民、过往船只、旅游业等受害方的单独诉讼很难获得成功。
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法院并未支持多方提出的民事诉讼。直至2006年1月24日,当时的环保总局向吉林石化开出了100万元的罚单。实际上,这已经是环保部门能开出的最高罚单了。但这个数目仍远远无法补偿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
“中国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BP公司的钻井平台在美国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后,美国政府就要求BP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这其实就是政府代表群众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上述律师建议。
2010-8-3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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