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产税应该缓行——兼评贾康的“共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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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贾康专家的观点后,从其作为官办研究所的负责人的身份来讲,他大谈及早开征房产税,站在官方立场,为政府讲话,可以理解;但是,他打出“共和”的招牌,抛开民主,论证开征新税,从事实上、法理上就不通顺了。
其一,从经济(资源稀缺条件下的需求满足)方面看,我国政府把房地产业作为支柱性行业大力发展多年,房屋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商品推出交易,地方政府以市场化、商品化出让土地,开发商买地(在中国大陆叫土地使用权)建设,银行贷款跟进,许多买房户拿出积攒多年的积蓄,又借亲友一部分,最后又从银行按揭贷款,才交齐房款、购房税、维修金、物业费等多种税费,才实现多年的住房梦。买房户以高昂的市场价买下房屋,其价格本身就包含了地方政府一次性超收、高收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偿付7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地方政府再开征房产税,尽管不是有房必征税,但限定面积和套数、档次的征税做法,在没有解决好征税的法理和合理用之于民之前,也应缓行。因为,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模式下,从经济上看它就是重复征税,相当于双重税收,其毫无道理可言。假如开放商拿地一年一付土地出让金,购房者购房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政府开征房产税,由开发商变更为房主一年一付房产税,还有公理、法理可言。
其二,从政治方面来看,我国是人民共和国,国家的一切主权在民,人民是权利的主题,政府是人民授权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公法人,是否征税、是否开征新税(这里指开立税种,而非开立后的税务机关收税),完全应有人民通过其选出的代表开会表决通过。决定征税权应在人民选举成立的代议机关,即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不在行政机关。开立或设立税种,关乎民主,决非关乎共和。说起共和,可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实现。共和,是民主政体的一种形式,它倡导政权和治权上的分立,国家或社会各层群体共存、共治。共和的表现形式是贵族和平民共处,富人和穷人共处,有产者和无产者共处。共和的实质在于立宪、普选。我国经过国共战争,经过文化革命,基本上消灭阶级,消灭了贵族,已经失去了传统共和的条件。要谈共和,也只能讲变异的共和,或新共和,即党员和非党员的共和,市民和农民共和,无神论者和信教者共和等等。无论如何,也轮不上在征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问题上讲官民共和,有房者和无房者共和。
贾康在开征新税种收钱问题上讲共和,不在政治分权、官民角色互换上讲共和,岂非代政府剥夺公民财富之风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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