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如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法律释疑)

作者:张国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1-3-25 10:15:38 点击数:
导读:郭女士问:我叔叔是外国公民,因在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他想到中国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但因年迈等原因不便亲临大陆,请问他该如何委托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答: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有委托…

 

  郭女士问:我叔叔是外国公民,因在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他想到中国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但因年迈等原因不便亲临大陆,请问他该如何委托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答: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有委托律师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允许外国的司法制度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即不允许任何外国律师在我国作为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如果外国当事人委托外国律师,该律师仅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和参与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有像你叔叔这样的情况,本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无法起诉或应诉,或欲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却又不了解中国情况。这样,你或你的朋友可以向你叔叔推荐你们熟悉的中国律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还需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张xx)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3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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