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劳动争议类)
委托代理合同(劳动争议)
注:
1、本合同用于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或法院诉讼;根据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补充或修订。
2、本合同版权属律师事务所所有。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该案阶段提供代理出庭及相关法律服务。乙方指派律师为该案代理人。如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事项时,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接替,但不得影响案件正常处理。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项:
壹、一般代理;
贰、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
叁、其它:。
第三条就本协议约定之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律师执业条例和收费办法规定,双方协商采取如下第种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壹、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即予以一次性支付;
贰、。
如以转帐形式支付,则乙方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帐号:0200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
第四条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貳、包干;
參、免收办案费用。
因处理本案,有关机关向甲方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鉴定、公告、公证费用,由甲方另行向有关机关支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文件及手续,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甲方权益,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但乙方律师不承诺必然取得胜诉。
第七条特别约定:
。
第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办案律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章)
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
电话:010-52455818 传真:010-
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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