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终审维持原判理由有变
广受业界关注的方正倩体字库侵权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只购买了计算机字库软件不行,使用计算机字库的里面每个字还要另收钱,国内成立较早且规模较大的字库企业北大方正公司以这种观点将日化巨头的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宝洁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二字,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 宝洁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专业广告设计公司NICE公司在购买方正倩体字库产品后,为宝洁公司设计的24款产品标识使用了该字库中的“飘柔”二字。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因为倩体字库产品中的每个字都构成美术作品,故宝洁公司的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应当取得方正公司的许可。NICE公司虽然购买了正版的倩体字库产品,但因北大方正公司在销售倩体字库软件时,仅仅是销售软件产品,并未对作为美术作品的字库中具体单字作出让渡和授权。NICE公司仅有权对其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无权对其使用字库设计的成果进行商业性再利用。相应地,宝洁公司如使用“飘柔”二字作为标识亦仍需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 2010年年底,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二审法院认为,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购买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而对于广告涉及公司这类购买者而言,其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很难以此作为工具进行商业经营,该产品对其将不具有实质价值,购买该软件也不会给此类购买者带来合理预期的利益。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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