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律师的角色?

作者:季卫东 来源:律师文摘 发布时间:2011-11-18 14:29:58 点击数:
导读:在2001年导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职业的解释共同体就不再只是飘渺的理想远景而已。按照标准答案进行评价的定期活动,势必逐渐使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多,围绕纠纷和诉讼的对话、议论以…

2001年导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职业的解释共同体就不再只是飘渺的理想远景而已。按照标准答案进行评价的定期活动,势必逐渐使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多,围绕纠纷和诉讼的对话、议论以及推理的协调性也越来越强。显而易见,新的法制结构正在求知和沟通的活动中渐次成形。

一些学者和实务家立即敏锐地认识到了司法考试对话语的影响、话语对法律职业的解释共同体的影响。于是有了《律师文摘》的及时创刊。于是律师可以通过文摘这一定期化论坛向法律实务界以及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引起回应和共鸣。弹指间五年光阴已逝去,但这份期刊的基础却历久弥坚,其内在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以及专门知识价值也愈发醇厚彰显。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向《律师文摘》的主编以及全体同仁道喜致贺!

在相当程度上,《律师文摘》的确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律师的属性、业务以及作用的一个重要窗口。在这里,人们当会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律师形象——谁都可以让律师为他服务,但谁也不能让律师只为他服务。换句话说,律师的职能定位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律师站在中间立场上,分别从不同的顾客那里接受技术性工作委托。第二、在提供这样的技术性法律服务时,律师必须对顾客负责,竭尽全力解救委托者于倒悬,并排除各种世俗的顾虑,甚至不辞危险以及牺牲。第三、但律师仍然必须坚持原则和人格独立,不把自己的灵魂以及合法正义出卖给任何顾客。据我了解,这五年来,《律师文摘》的全部文字几乎都构成上述形象工程的某个环节或组成部分。

然而,律师真要如此行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正如马克斯韦伯早就指出的那样,只有在诉讼制度合理化达到较高程度之后,律师才能专心致志地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进行出庭准备、证明和推理以及有说服力的辩护等技术性服务。另外,假设政治的或者社会的原因导致职业风险过大,律师对顾客的忠诚心难免会打折扣。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化而制度腐败蔓延的场合,为了维持经营效益,有些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以求生存,长此以往,很可能引起职业伦理大滑坡。于是乎,如何在恶劣的环境中也充分维护律师的应有品位,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毋庸讳言,这样的问题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突出,恐怕将会成为今后《律师文摘》的主要着眼点。

当客观条件不利于现代专门职业顺利发展、理想的律师形象经常遭到扭曲甚至践踏时,律师倾向于采取哪种行动方式?律师的角色定位将呈现什么样的特征或者变化?从比较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也可以发现三个基本方面,构成对特定环境进行反馈和自我调适的趋势。一种是律师被逼上梁山进行对抗,表现为日本式的在野法曹与法官、检察官等的势不两立,表现为西欧式的工会专职法律顾问和劳动运动代理人,也表现为中国式的律师维权事业。另一种是律师被塞进钱眼而专心营利,法律服务被理解为第三产业的一种,完全服从市场法则。其结果,律师广告获得官方承认,报酬标准大都取决于事务所与作为消费者的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还有一种变化是律师被卷入网络受制于特定的人际关系,经常以非法律的、非正式的、非技术性的方式为顾客解决问题,有时甚至充当交易掮客。在上列职能和行为方式当中,究竟具有哪些可以普遍化的因素?应该摒弃和改变的是什么部分?这样的角色作用是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又会给法律秩序带来怎样的影响?一连串的问题摆在这里,有待解答,却又很难立即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

围绕有关问题的纷纭众议,归根结底,其实也将收敛到律师应该如何给自己定位这一点上。固然客观条件会制约律师的各种行为,但律师的自我定位和表现或多或少也可以反过来改变社会的认识,从而逐渐改变相应的客观条件。希腊帕尔纳索斯山上的石刻铭文认识你自己之所以闻名世界,就是因为自知之明是极其可贵的,同时也是难以实现的。唯其可贵,才需要知难而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律师文摘》不仅构成社会各界看律师的一个窗口,同时也还应该成为律师认识你自己的一面明镜——这就是我在庆祝杂志创刊五周年之际还想表达的期待,对这份杂志知难而进、更上层楼的深切期待。

200711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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