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发展面临三大瓶颈
公益诉讼遇难题 青年律师难发展 行业缴税标准有待调整
这是一支超过21万人的队伍。
这支队伍存在着很多问题:属性模糊,税赋偏重,青年从业者流失严重……
“自1979年以来,我国律师业高速发展,律师从业人数逐年增加,业务领域已延伸至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服务形式和内容也不断创新,律师在改革开放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赵黎明的切身感受是,律师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公益律师实践中仍有难处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的法定职责,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被认为是立法上对律师职业公益性的界定。
据了解,我国律师充当公益性角色主要表现为律师以个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如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2001年的春运涨价案、2004年的机场建设费案、2005年的高速公路收费案、电动自行车上路案、2006年的同城特快专递收费案以及近两年发生的电影放映前插播广告案、餐厅使用地沟油案等。尽管律师参与公益诉讼,被很多人认为是为了塑造律师良好形象并借机扩大影响适度营销,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律师的参与,一些问题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行为的规范。
作为一个较为崭新的律师群体----公益律师,其工作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但在实践中仍会遭遇种种困难。基于此,赵黎明建议:一是在公益诉讼方面,应当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对公益诉讼进行界定,对受案范围、主体资格、诉讼规则、程序等作出规定,把公益诉讼代表人权利赋予律师;二是在非诉讼公益活动方面,为公益律师参与信访、拆迁、社区服务以及社会矛盾调处等工作,给予体制和机制上的特别安排和支持。与此同时,设立专门的公益律师基金以作经费保障,在律师协会可设立公益事业委员会,形成专门机构,并积极组建公益律师队伍,从而促进律师公益事业的良好发展。
青年律师生存发展堪忧
按世界卫生组织界定的45岁青年标准,青年律师占到我国律师总人数的近80%。赵黎明认为,大部分青年律师在行业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令人担忧:
----收入低、案源少。一般而言,律师在实习阶段无收入,或仅有生活费而已,即使进入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按月领取薪水,其收入也很一般。同时,由于初始执业,青年律师缺乏基本的案源途径,甚至没有案源;
----市场竞争激烈。搭伙制、凑牌子、不规范的小型律师事务所过多,且部分律师主动以低价招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这样的执业环境不利于青年律师的进步和成长;
----青年律师进入律师行业成本较高。4年法学院的科班学习,加上难度较高的司法考试和一年的实习期,进入律师行业后却被与执业多年的律师同样对待,所交费用分文不少;
----青年律师执业经验缺乏。很多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缺乏培养意识,没有在制度上落实对青年律师的培训、指导和帮扶,更没有专门的培养经费;
赵黎明说,全国律师协会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对青年律师进行指导和帮助,天津律协在2008年设立了新执业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上海律协近年来推行青年律师创业贷款、青年律师境外培训,北京、陕西等地律协对初始执业的青年律师实行减免年检注册费等,这些做法和措施在青年律师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对扶持青年律师成长和发展的作用仍然有限。
赵黎明以为,要解决青年律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还是要从源头入手,即进一步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强调律师业务的专有性和广泛性。此外,还应当对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进行相应的政策倾斜,如在会费缴纳、税收、社会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对律师按月征税不太适宜
律师行业,一直以来是比照工商企业进行征税,具体的征税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现阶段,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
赵黎明说,总体而言,律师行业缴税偏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是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律师个人收入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对合伙律师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累计征税。而国际通行做法只是对律师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
“还存在聘用律师按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赵黎明说,聘用律师在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很不稳定,可能某月有一笔大的收入,但随后几个月内可能零收入,单纯按月收入计征,对无收入月份税费的扣除问题不予考虑,对聘用律师来说不太适宜。
赵黎明还认为,将律师行业定为高收入行业征税不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将律师行业列为高收入行业,进而实施高收入行业的征税措施。事实上,我国律师的收入从地域上、执业阅历上、品牌知名程度上比较,都存在着惊人的差距,发展极不平衡,大量业务和案源掌握在少数知名律师、知名律所手中,大量律师面临着案源少、收费低、税赋重的困境,西部有的律师甚至还处在维持温饱的状态。因此,这种以“少数代表多数”而将律师列为高收入行业的定位不准确,由此而实施的征税措施亦是不恰当的。
赵黎明建议,应建立律师行业专门的税赋政策,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律师单一征税,对发生成本据实扣除,对聘用律师按年度收入征税,建立对青年律师、公益律师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合理的税赋及征收方式。
难题一
尽管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却被很多人认为是为了塑造律师良好形象并借机扩大影响适度营销。尽管公益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社会价值和意义,但在实践中仍会遭遇种种困难。
难题二
大部分青年律师在行业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令人担忧,包括收入低案源少、市场竞争激烈、青年律师进入律师行业成本较高、缺乏执业经验等问题。
难题三
律师行业缴税偏重,存在重复征税、聘用律师按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将律师行业定为高收入行业征税不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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