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8日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从财政支出角度看,我国宏观税负的水平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存在着一些不对称。与会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衡量税负轻重应与政府提供的民生支出挂钩。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 D P呈正相关,人均G D 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 D 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 D 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 D 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以此为标准:结合我国2009年人均G D P3700美元,我国目前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显然过高。”报告表示。
对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具体有多高,尚无统一的说法,不同部门、单位和机构披露的数据也各不相同。2010年8月,财政部网站援引媒体报 道 称 , 按 照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IM F)的统计口径,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这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之后不久,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
报告分析认为,之所利用相同数据却计算出不同结果,合理解释就是统计口径不一样。据介绍,计算我国的宏观税负,也就是政府对财富的占有程度,有小、中、大三种算法,小口径只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口径计算政府的预算内收入,而大口径也就是全口径则计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其中政府全部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社科院财贸所报告测算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的全口径计算,而此前财政部网站上公布的税负仅包含了政府税收,是按照小口径计算的。报告进一步指出,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增长较快,从年均税负来看,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远远高于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
“税负高低与税负重轻不是一回事,税负高不等于税负重,税负低不一定税负轻。研究税负轻重应与政府提供的民生支出挂钩。”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
报告认为,从财政支出视角看我国宏观税负的话,福利与税收是不匹配的,究其原因是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资料表明,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边际税率高于我国,但由于他们的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出比重非常大,公民可以享受到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著称的北欧国家丹麦为例,2007年政府支出的福利性支出(含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70.25%。另外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也分别高达68 .84%、58 .73%、56 .73%、57.11%,并且我国周边的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公共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也高于我国,由于“高税负”产生“高福利”,这些国家中的公民并没有对自己国家的税收政策产生很大的反感情绪。相反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占财政支出这一比重相对较低,2007年我国这方面的数据累计不足30%。2009年中央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教育支出水平分别为7.63%、2.7%、4.52%,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确定一个合理的税负水平是优化 我 国 宏 观 税 负 要 解 决 的 首 要 问题。”报告提出,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人均G D P水平不高,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除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外,在我国宏观税负政策调整上,报告还建议,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厘清税费关系,调整税收制度、完善财税体制以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公共财政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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