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论赋税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6-2 8:52:25 点击数:
导读:现代税收理论,一般追溯到亚当·斯密。如同18世纪同时代的思想家,斯密的理论体系庞大,赋税理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其赋税理论与他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密不可分。这里,就他在格拉斯科大学所作&ldqu…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追溯到亚当·斯密。如同18世纪同时代的思想家,斯密的理论体系庞大,赋税理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其赋税理论与他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密不可分。这里,就他在格拉斯科大学所作“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演讲和他的《国富论》,探究一下他的税收理论。

  国家的公共费用与财政赋税

  一个国家之所以要课税,是因为国家存在着公共的支出和费用。为了维持公共权力的存在,就必定要从他的臣民那里收取赋税。经济学家们从国家支出和费用的前提,推导出赋税的必要性,应该说是自斯密开始。

  斯密是一个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者,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是他始终坚信的基本信念。公共权力的产生未尝不可以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予以解释。在古代的狩猎、游牧社会和早期的农业社会,臣民既是劳动者,又是战士。为了生存,他们劳动;为了保护既有的财产,他们充当民兵。即使是在西欧的中世纪,国家对外征战的时候,军事所需要的费用都是由封建主自己承担,国家并没有公共的开支。不过,民兵无法抗拒外来民族的掠夺。在古代社会,野蛮民族经常战胜文明的民族,马其顿消灭古希腊和波斯,迦太基起先战胜古罗马,都是历史的见证。只有当有了常备军的时候,职业的军人才可以对抗野蛮人的入侵,文明才可以战胜野蛮。职业军人意味着社会的分工,职业军人成为一种需要,供养军人就是一项公共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赋税对臣民而言是一种负担,但又是一种利益;国家费用是一项盘剥,但又是一种必要。与国防开支相类似的,一个国家还要提供司法行政、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教育宗教事务。

  与社会契约论者不同,斯密反对“臆想式”的社会契约论,而是从历史演变和经济规律的角度讨论国家与赋税的起源。他确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类似于政府的东西。即使在“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之前,税收同样存在。取代社会契约的,是斯密所谓的“权能”原则或“实利”原则。历史上不同的社会,有着各不相同的税收基础。君主专权的税收在于个人的“权能”,这个权能基于他的年龄、智力体力、门第和财力;民主社会的税收在于人们的“实利”,税收是人民对公共利益付出的对价。斯密说,“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务的行政司法长官,也需得到报酬。为达到这个目的以及支付政府费用,必须筹措一些款项。这就是岁入的来源”。

  赋税四原则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将税收的原则归纳为四条:第一,国民应该依照各自的资力,按照他所享受到的国家保护,比例地提供国赋维持政府。国家赋税的平等性有赖于此原则的遵守。斯密称此原则为“公平性”。第二,每个人交纳的赋税应该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税的日期、方法和数额,都要为纳税人清楚明白。纳税人可以此原则来对抗税吏的恐吓、勒索、傲慢与腐败。斯密说,赋税不平等对纳税人来说危害小,而赋税的不确定,对纳税人的危害反而更大。斯密称此原则为“确实性”。第三,每种赋税应该在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时间和最适宜的方式征收。地租税和房租税,应该在纳税人交地租和房租的时候缴纳,因为那个时候他最方便纳税,也拿得出钱来;奢侈品的消费税,应该在购买消费品的时候附带征收,购与不购是个人的自由,一旦购买就得上税。斯密称此原则为“便利性”。第四,赋税的征收要做到“臣民所出尽可能等于国之所入”。此原则的目的是减少赋税征收的中间环节,避免税吏的苛索和无味稽查。斯密称此原则为“正税性”。

  后世的税法学者,对第二原则“确实性”和第四原则“正税性”并无争议,都归结于现代税收法定主义之中。也就是说,国家的赋税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时间和方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第三原则的“便利性”,后世学者略有进一步地讨论。关税和增值税等间接税是便利的,但是不见得公平,因为纳税人会把税负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所得税等直接税是烦琐的,但是它的税基大、平等性强。按所得征税最佳还是按照消费征税最佳,学者一直在争论。

  对斯密的第一原则“公平性”,学者们有了太多的争议。按照字面解释,斯密的“公平性”原则既包含了“量能课税原则”,因为征税要按照“各自的资力”,又包含了“赋税利益原则”,因为交纳赋税额要与他从国家所提供的“保护”相匹配。深究此原则,可以发现斯密的理论是模糊的,累进制的所得税满足“量能课税原则”,比例制的消费税满足“赋税利益原则”,但是,两者之间又是冲突的。所得税公平还是消费税公平,这个问题一直折磨着现代的税法学者们,至今没有统一的看法。

  赋税的种类和特点

  在税收方面,作为市场竞争和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斯密的一般看法是,税收会阻碍社会的财富增长,少税收是好的税收,繁重赋税会使商人缩小他的营业规模,“进口税和出口税也妨碍商业”,“什一税也是农业发展的障碍”。“总的说来,最好的政策,还是听任事物自然发展,既不给予津贴,也不对货物课税”。但是,他也承认,“纳税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不便”。

  在“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演讲中,斯密简单地列举和说明了财产税和消费税,其中,财产包括土地、资本和货币,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则是货物。在《国富论》中,斯密详细地讨论了各种税收。

  1.地租税

  地租税包括三项税种,土地税、土地作物税和房租税。

  其一,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对土地地租征税,有两种征收方式,第一种方法是评定固定的定额地租,征收固定的土地税。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土地随时变化的实际地租,征收土地税。

  其二,加在土地生产物上的赋税。欧洲教会税和亚洲许多国家的土地税,不与土地地租发生联系,而是与土地上的生产物挂钩。

  其三,房租税。房租包括两项,一是建筑物租,二是地皮租。

  2.利润税

  利润税是对资本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征税。资本所得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资本利息,二为支付利息后的剩余。斯密认为,对后者征税是不合理的,因为投资存在风险且报酬微薄。对货币利息征税不同于对土地的征税,因为比较而言,土地数量和价值是固定的和公开的,而资本数额是变动的和秘密的,土地不能移动,而资本容易移动。因此,货币利息不宜直接课税,利润税的缴纳依赖于纳税人的忠实和良心。英国历史上的车马税和酒店主的特殊经营税,法国历史上农业资本经营之泰理税,都是特殊的资本税。

  3.财产税和交易税

  财产和交易所生之税,斯密归结为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税。今天看来,此种分类并非合乎逻辑。由死者传给生者的财产发生遗产税和赠与税,其中,封建采地的保有者死亡后,继承者要向领主缴纳一笔偿金。由生者转移到生者的资本和不动产,发生印花税和注册税。

  4.劳动工资税

  劳动工资税是一种直接税,斯密提到了制造业工资税、乡村劳动工资税、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报酬税及官职报酬税。斯密说,应该对官员的报酬课以重税,因为人们总会对公职人员报有妒忌之心,对他们征收重税能够收到大快人心的效果。

  5.其他诸税

  其一,人头税。人头税包括奴隶人头税和自由民人头税,后者或者按照纳税人的财富或收入征收,或者按照纳税人的身份等级征收。斯密不欣赏人头税,他说,“不把低级人民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

  其二,消费品税。消费品分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必需品消费税类似于工资税,奢侈品税可以抑制奢侈风气。消费品税的课税方式,可以是使用者每年支付一定的金额,比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也可以是商人支付定额之税,比如国内消费税和关税。消费品税的征收方式,或者为政府直接收取,或者政府确定一定额数,责成包征者征收。“最残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家收入大部分采用包征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见于君主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

  总体上看,亚当·斯密的税法理论是成功的,他开创了现代赋税理论。不过,作为18世纪的经济学家,斯密的逻辑性欠佳,他所列税种在性质分类上并非完美。而且,由于时代的局限,他过多地注重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过渡时期的土地税、财产税、关税和人头税,而对19世纪之后出现的资本和无形资产相关的税收认识不足。至于当代社会税收重点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尚未出现在他的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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