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语言与法官审判
除了规范外,良好的法官言行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自己不断地摸索、总结。一方面,我们要尽量自我控制,以求身体能表达正确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则要注意解读对方,以求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增进人们的公正感。
自古以来,一见到摊开的手掌,人们往往就会联想到坦率、诚实、忠贞以及谦恭这些形容优秀品质的褒义词。时至今日,许多庄严的宣誓都要求人们将手掌置于心脏的位置以示坦诚;法庭上,证人需要举起手掌以证实自己证词的真实性;在教堂里或是外出布道时,牧师们通常都会左手执《圣经》,然后将右手伸向教众以示上帝的爱心和谦恭。假如你想知道对方是否坦诚以对,最直接、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观察他的手掌动作。
乔·纳瓦罗曾通过破解身体语言,帮助美国警方侦破了大量疑难案件。在一起纵火案中,有一名保安成为嫌疑对象,侦查人员问了他几个细节性的问题,以确定他案发时在不在现场,例如失火前后身在何处,是否参与纵火等。乔·纳瓦罗发现,只要在被问到起火时他身在何处,他的眼睛才眨动一下,而被问到其他问题时都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反应。于是,乔·纳瓦罗敏锐地察觉到他的不在场证明可能存在问题,最终,他不得不承认,案发时自己离开岗位会见女友,导致3名纵火犯趁机进入了他的辖区,酿成惨案。
乔·纳瓦罗在此案中就是通过“视觉阻断”这个非语言行为,洞察到了背后可能掩盖的真相。所谓“视觉阻断”,就是当我们希望通过避免“看到”不想见到的事物保护大脑时,或当我们想表示对别人的轻视时,我们可能就会眯起眼睛,闭上眼睛或者遮住眼睛。眼睛的动作反映个人对待事物、他人的感情或态度,正所谓“眼睛是心灵的窗户”。
艾伯特·梅拉比安发现,人类之间的沟通,只有7%是语言的,38%是嗓音的(包括语调的抑扬顿挫和其他声音),55%都是非语言的。语言主要用来传达信息,而非语言的身体动作、姿势等行为传达态度、情感。
身体语言种类繁多:面部表情,语速、语调和声量,各种各样的手势,坐姿和站姿,眼神接触,说话者和听众之间的距离,等等。当然,不同文化对身体语言的解读可能会存在差异,有的可能认为长久的注视是一种失礼,而有的可能认为是一种亲密的表达。
在2001年,美国学者劳林达·波特对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中的身体语言进行了研究。波特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使用了肢体语言,但不够理想,需要改进。将近三分之一的法官经常使用这些不太理想的身体语言,其中包括缺乏眼神的交流,盯着一杯咖啡,使用尖酸刻薄或讽刺的语气,等等。在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表现出了诸如愤怒或厌恶的不良情绪,如长吁短叹、脚踢桌子、抓耳挠腮、舔嘴咬唇,等等。
尽管亨内平县的法官在肢体语言上还需要改进,不过受访的法官还是相信,他们在法庭上的行为确实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满意度。正如波特所言:“如果法官真正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与当事人的满意度有一定的关系,那么法官自然会合乎逻辑地谨慎行事,确保他们的身体语言中传递的信息就是当事人事实上所需要的。”
波特对亨内平县法官的调查以及其他学者对身体语言的研究告诉我们,法官在身体语言上还有巨大的改善空间。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除了要做好一个观察者,通过观察当事人、证人、被害人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来判断其言词的可信度,也要做好一个好的“被观察者”。普通公民,不管是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群众,大多是首次步入法庭,有些人可能在一生中就只有这么一次与法官“面对面”的机会,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变成他们对法官群体、法院乃至对法律的印象。因此,得体恰当的法官行为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获得认同的基本条件,也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前提,毕竟“抽象的”司法都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法官的一言一行展现出来的。
人们对于法官的期待,不外乎公正二字。根据现代程序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法官在庭审中是否做到足够的中立无偏,是当事人评价其是否获得法官公正对待的主要标准之一。
根据澳大利亚阿伦·皮斯的研究,人类有三种基本的头部姿势,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是抬头姿势,对他所听到的话采取中立态度的人往往采取这样的姿势。头部通常是静止的,偶尔也点点头。当头倒向一边的时候,那就表明他感兴趣。达尔文第一个指出,人类像动物一样,当他对某种东西感兴趣时,便把头倒向一边。如果头向下倾,那就表明对方的态度是否定的或者批判性的。当然,光是保持一个基本上“静止的抬头姿势”,并不一定就会令他人认为法官是公正无偏的。通过观察他人的言行而洞察其内心的态度、情感,是一个综合评判的过程。头部姿势仅是其一而已。
那么我们法官到底如何才能展现出一个中立的形象,这的确是一个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在去年年底修改的《法官行为规范》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中的法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例如在庭审中,法官要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应当说,这些要求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法官在法庭中的言行举止绝不止这些。毕竟作为一个“规范”,不可能把法官的所有言行都“格式化”。何况对于何谓“不雅动作”,何谓“平等对待”,也是一个具有极大“弹性的”规范。因此,除了规范外,良好的法官言行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自己不断地摸索、总结。不过,有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倒是应当铭记:一方面,我们要尽量自我控制,以求身体能表达正确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则要注意解读对方,以求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增进人们的公正感。自我控制,要求我们的法官步入法庭后,要迅速地完成“角色转换”,认识到自己现在不是其他任何社会角色,而是主持正义的裁判者,自觉主动地控制自己的一言一行。这不是虚伪、做作、矫情,这是法官的职业伦理。解读对方,要求我们时刻关注我们的言行在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中引起的反应,通过对反馈信息的解读,我们得以借此维持、修正和提高我们的言行,迈向不断超越自我的公正形象。
威廉·莎士比亚曾言:“不需要声音,我们各式各样的姿势,也正在发表精彩的演讲。”
中立的头部姿势 感兴趣的头部姿势 不赞成的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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