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区别与联系
一、什么是债券
(一)债券的内涵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债务的证明书,是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二)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固定,不随债券发行人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以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权投资的报酬。
二、什么是企业债券
按发行主体分类,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作为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笔者认为在我国企业债券又可作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区分。
(一)广义上的企业债券
广义上的企业债券应当包括狭义上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因为按法理通说,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企业包括公司,狭义上的公司是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而企业则是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经营实体,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参考1988年8月1日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的企业定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对企业与公司的上述关系已在事实上予以肯定。
(二)狭义上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如前述,广义上讲企业债券应当包括公司债券,但从狭义上讲,尤其就我国企业被允许发行债券的历史沿革等现实情况而言,我国还是存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现实区别的,企业债券主要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管辖,公司债券主要受《公司法》、《证券法》管辖。但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只是程序上、形式上的差别,而非实体上、本质上的差别,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现在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都是企业发行的债权凭证,体现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现实区别
从狭义上讲,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券在《公司法》中有第七章“公司债券”的专章规定,同时也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券的一种,其发行、交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主要适用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但也不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见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中的第一条规定)。
(二)发行主体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从现状来看,我们认为是倾向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如各种厂、矿等)的,但也不并排斥公司制企业,如笔者参与的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发行5亿元人民币企业债券便是很好的明证,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
(三)发行条件不同
1、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1134号),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的区别
《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与此基本一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
(五)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经过核准的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而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债券在审批制度上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六)发行程序不同
1、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聘请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中并无强制性规定。
2、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先由其内部有权机关作出决议,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向审批机关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并且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
(七)监管机构的不同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束语
综上,笔者认为,狭义上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区别的是形式上和审批程序上的不同,二者法律关系的实质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券,本身都是一种有价证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二者合而为一,统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可以避免政出多门,便于债券市场统一管理,有利于建立多层次企业债券市场,促进企业融资发展,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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