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索赔案尘埃落定 青岛律师全程参与索赔16亿元

作者:文康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7-24 12:28:04 点击数:
导读:2011年6月4日、17日,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8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

    20 11年6月4日、17日,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8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的消息,全国共有49家具有海事海商专业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来自青岛市的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康所)立即组织孙芳龙、张志国、高良臣、栾珂4名律师组成项目小组参与竞争,他们凭借海商海事团队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和获得的良好口碑以及精彩的现场陈述,赢得了评委的认可,以第二名的成绩成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4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与上海市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律师团。其中,张志国律师还被指定为两名出庭律师之一。
  

  受聘后,文康所项目小组随即投入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责任者的索赔工作,与其他3家律师事务所一起,参与了索赔案件整体诉讼思路的制定、相关索赔材料的梳理及证据筛选、起诉状的起草及谈判等工作。项目小组的律师连续数月加班加点,做好了诉讼的一切准备工作,也为通过谈判解决索赔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共计支付人民币16.83亿元,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此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另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分别出资1.13亿元和4.8亿元,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
法律瓶颈: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尚未健全
  

  “在索赔准备工作中,一直困扰着我们的主要是索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而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尚未健全。”张志国律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规定主要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其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只是针对船舶油污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类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海洋污染赔偿案件,如海上非移动式钻井平台喷油、输油管道漏油等。
  

  据了解,“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海洋生态损害是由于钻井平台作业过程中发生溢油及井涌事故造成的,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索赔。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在细节上和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以索赔主体为例,《海洋环境保护法》仅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龙治海”。由于上述多个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当针对某些事项几个部门存在监管权的重叠时,究竟应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甚清晰。再比如,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而评估蓬莱19-3油田溢油损害程度所依据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虽然在技术层面上规范了海洋生态损害所涉及的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物种群损害的评估工作,但严格说,该导则仅是一个技术性规范,并非界定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换言之,导则是前述四项损害的评估依据,但前述四项损害能否纳入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则不是导则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文康律师与北海分局律师团其他成员知难而上,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民法尤其是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依托客观、科学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做好了一切准备。
证据收集:数量大、时间短、专业性强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是我国首例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的索赔。溢油事故发生后,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对生态索赔工作都十分关注。由于涉案地域范围广,基础材料繁多,大量证据既涉及到法律问题,又涉及到海洋生态、溢油技术数据等大量专业技术问题,律师团在证据收集方面面临着极大的考验。
  

  孙芳龙律师说:“由于此次海洋环境监测和生态损害评估工作综合采用了卫星遥感、飞机、船舶、水下机器人等监视监测手段,调查范围涉及辽宁、河北、山东、天津等省市,加之证据筛选过程中还会定期补充新的监视监测材料,所以汇总后的基础材料数量众多,且涉及到卫星解译图片、飞机监视图片、海面监测及采样资料、水下监测及采样资料、实验室分析资料等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待筛选的证据数量非常庞杂,律师要从中选取与索赔主张直接相关的材料作为证据并分门别类地录入证据清单。据粗略统计,仅录入证据清单的材料就至少在3000页以上,而文康律师参与证据筛选、整理等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逾千小时。”
  

  在做好诉讼准备之后,为免除讼累,尽快解决海洋生态索赔纠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康菲公司展开了一系列的艰苦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专家对专家,律师对律师,从技术理论到法律适用,各方经常是针锋相对,分歧几乎无处不在。即使在赔偿主要内容基本确定之后,各方之间围绕协议的表述措辞、支付款项的定性甚至是某些标点符号的使用也常常因达不成一致而多次陷入僵局。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有利于促进问题解决的精神,文康律师在谈判过程中提出了多项建议,最终被相关各方采纳并成为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相关各方最终达成协议、圆满解决举国关注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重要意义: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范例,加快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立法的契机
  

  此次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是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赋予的职责,代表国家首次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提出海洋生态赔偿。这一成功实践,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事故生态索赔的成功先例,为今后相关部门提起海洋生态索赔提供了法律、技术和实践上的经验和借鉴。
  

  “这是一次较为快速地解决海洋生态索赔的案件,通过谈判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既维护了我国国家利益,也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可谓是中国海洋生态索赔的成功案例。”张志国律师这样评价康菲案的结果。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细节上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直接导致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或者赔偿数额过低,而且间接导致责任方违法成本太低,这其实也是近几年来我国海上溢油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成功充分表明,无论是谁,只要在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
  

  针对此次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共计出资人民币16.83亿元。从数额上看,这笔赔偿补偿资金是迄今为止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中获赔最高的。该笔资金为修复和改善因溢油事故造成的渤海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财力保障,有利于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有利于促进海洋生物资源恢复,有利于维护包括渔民在内的沿海群众的长远利益。“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以及赔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我们相信,国家以康菲案的成功解决为契机,加快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既可以避免无法可依尴尬局面的出现,又可以警示参与海洋开发的相关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孙芳龙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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