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保障地位同等
看守所定位不准造成律师会见难等问题 公安及司法机关权威人士表态 |
办案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保障地位同等 |
“我一直以为,在中国的看守所,这样全方位地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的措施,怎么也要再等上十年才能实现!”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一个监室内,面对挂了门帘、玻璃窗贴膜的洗浴室,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发出由衷的赞叹。
近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座谈会,就如何按照新刑诉法要求,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推动新刑诉法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前,与会人员观了北京市第一、第二看守所,近距离感受了看守所为迎接新刑诉法实施所做的各项准备。
看守所内保证被告人安全
“这是被关押人员送进看守所时的体检处,无论是因案首次入所,还是因办案机关提解出所再次入所,都需要在这里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体检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向参观人员介绍说,这项制度的设置,有效防止了办案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押前或提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
李贵方说:“据我们了解,现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进了看守所就安全了。相较之前,这一认知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表明,在看守所里不会发生刑讯逼供,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他表示,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新刑诉法对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与权力配置等问题进行了修改,除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外,维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成为重点修改对象。
“新刑诉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特别是为了维护与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杜春如是说。
据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自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取得实质性进步,大多数案件在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看守所都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应该说,新刑诉法吸收了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问题。”全国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张青松表示,全体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针对律师会见难等痼疾做出的修改都深感振奋。
“以前在律师会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看守所定位不准是重要原因。”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很多时候,监管单位将自己作为办案机关的一部分,或者将自己定位于办案机关的角色,长期以来存有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思维,律师在会见时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冲突也多源于此。
田文昌表示,当下看守所发生的种种变化证明,监管单位从理念到规范都有了根本性转变。目前看守所条件的改善和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应归功于定位的准确与管理理念的转变,从过去一切服从办案机关的需求到现在以中立的角色为刑事诉讼服务,迈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十分关键的一步。
律师会见可电话网上预约
“看守所不具有侦查权,也不是哪个侦查机关的从属机关,看守所是一个为刑事诉讼提供服务的执法管理机构,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律师,看守所都会为其平等的提供服务。”在赵春光看来,看守所在定位与理念上发生的重大转变是新刑诉法规定的应有之义。只要在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下,在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努力加以解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有明确和统一的态度,即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会毫不打折的予以执行。
如果说被监管人日常生活的监室内部的改变,律师一般看不到也感受不到,那么会见室硬件条件的改善、预约会见方式的快捷化、会见条件的简便化等保障律师会见权得以顺利实现的工作,让前来会见当事人的律师们感慨良多。
“律师会见室的隔离玻璃替换为金属栅栏后,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方便了许多,不会再因长时间用电话与当事人进行对话,出现结束通话后两只耳朵都疼的现象。”韩嘉毅道出了许多律师最直接的感受。
杜春表示,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架构下,要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保证控辩双方有平等的地位,能够正常的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律师的相关执业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以便律师能充分发挥辩护作用,而这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律师的会见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会见(提讯)当事人预约机制,是最能体现看守所将办案机关与律师放于同等地位、提供平等诉讼服务的一种制度。
为有效减少律师会见等候时间,解决律师会见与提审讯问之间的矛盾,2010年,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开展管理机制创新,对律师会见实行预约制度。今年9月,公安部向社会推出14项便民措施后,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公布了各看守所的24小时预约电话,为全市看守所设置了单独的电子邮箱,实现了全市看守所律师会见的电话、网上预约。
“看守所要按照先预约先安排的原则安排讯问与会见,律师会见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赵春光说,看守所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既服务于公检法这些办案机关,也服务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无论对谁,都是服务于诉讼的,是平等的,不存在对公检法办案时全力投入,对律师办案就可以少出力。
仍然需要不断细化与完善
“法律制定得再好,执法跟不上,有关法律条文就会成一句空话。如果只是理念进步,对律师权利的行使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与救济措施,那么在新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在具体实施中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就会成为一个让律师十分困扰的问题。”全程参与新刑诉法修改的田文昌表示,新法在如何进一步保障落实方面仍有所欠缺,实践中需要不断的细化与完善。
“预约是个很好的尝试,但无论办案机关还是律师,都可能有临时需要讯问、会见的情况,看守所也应按提出要求的时间先后安排。此外,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方面还有一个更大的‘奢求’。”李贵方笑言,很多看守所因为面积比较大,即便是有了预约措施,各种程序走下来还是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希望看守所在技术上能有进一步改善,尽量减少律师的等待时间,以保证实际会见时间。
“新刑诉法要求的我们一定会做到,但是有些方面可能会有个过程,比如设备改造问题等,我们会积极推进解决。但是涉及到管理的问题,必须一步到位,这个没有任何含糊。”针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赵春光表示,经检查发现或者律师举报后会及时解决,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
杜春透露,目前正在采取两项措施贯彻新刑诉法,一方面,为了保证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的实现,准备由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一个新的规定,使新刑诉法更具可操作性,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针对个别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律师法和新刑诉法的要求,通过修改完善律师辩护行为规则与执业制度,来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希望公安部监管局、司法部律公司与全国律协共同研究建立起来的密切合作关系与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能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特别是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使新刑诉法构建的辩护制度得到充分实现,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田文昌的一番话表达了全体刑辩律师的心声。
法制网北京11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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