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做律师
作者:张思之 来源:中评网 发布时间:2012-9-14 17:54:01 点击数:
导读:人贵有自知之明。在汶川发生大地震后,似乎每个人都应该进行反思、反省,我也不例外。当然,在今天的场合,我不是做反思,只是根据主持人的介绍,如实地向大家汇报我对自己的认识。我的认识是:如果仰视宇宙,我仅仅是…
人贵有自知之明。在汶川发生大地震后,似乎每个人都应该进行反思、反省,我也不例外。当然,在今天的场合,我不是做反思,只是根据主持人的介绍,如实地向大家汇报我对自己的认识。我的认识是:如果仰视宇宙,我仅仅是一颗尘埃;如果环顾自然,我大概是一株小草;面对强权,我是一个蚁民;但让我直面北川映秀孩子的神态,我充其量是沧海一粟。人们常说,我是“律师界的良心、良知”,这实在言过其实。大家都有与生俱来的良心,怎么能把良心、良知都给了一个人。的确,汶川大地震,让国人承受了太多太多。在此,我禁不住要讲述发生在灾区的故事,这两个故事使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地震撼。仅有6岁的小姑娘,被重压在瓦砾之下,压到第三天有人去救她,知道她在做什么?真想不到,她在唱两只老虎的儿歌。救援人员清楚地知道她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安慰他们,使他们的情绪更趋冷静,我们让6岁的孩子承受着与其年龄绝不相当的超常负荷,实在可悲;另一个10岁男孩,被救时,左手抓着小弟弟,右手抓着小妹妹,杨澜亲眼看到他用仅剩的半个馒头,喂两个兄妹,自己却一口不动。杨澜问他:“小弟弟,你现在最需要什么?”他说:“我最需要水。”杨澜把水递给他,说:“所有的水都是你的,你喝吧。”你知道十岁的孩子说什么?“阿姨,你给我的水,我已经喝了,不能再喝了,留给别人吧。”10岁孩子的思想境界比那些只会索取、不肯付出的贪官污吏和道德败坏的律师高出不知多少,就在此时此刻,他还在付出。苍天有眼,中国还有点希望!这两个故事,使我充分认识到我的心灵还需要净化,同时,我也愿意看到、愿意听到所有的人都能勇敢地承认,在大震之后,心灵需要进一步净化。
因此,我必须告诉大家,第一,我真的是一个不学无术的人,我仅仅是办了几个案子而已;第二,我也会讲错话,如果有何不妥,请大家谅解。当然,三味书屋仅是民间举办的讲座场所,面临的不是政府机构。面对政府机构,我可能会说,请宽大处理吧!不管怎样,在大震之后的第一个“六.一”儿童节,我作为一个老人,让我献一次丑。我的题目是《我在北京做律师》。坦白地说,从2月份开始我就一直推拖,推到现在,就随意地报了这样一个题目。主要内容共有两个部分,一个是我做律师,另一个是,我在北京做律师。希望大家对中国律师的现状,对北京律师的生活有所了解。如果我的观点不正确,相信今天到场的同行、朋友会在适当的场合、适当的时间予以纠正。
第一点,律师是一种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应当允许律师采用正当的手段去谋生、去赚钱,这不仅是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生存的需要。何谓正当手段?我想借用庄子的一句话来概括。必须说明,我现在作的解释,并不是庄子的原意,仅借用他的话说明问题。庄子说:“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庄子原话是“离析”的“析”,现在我将它改为“分析”的“析”,叫做析理,析万物之理。舍此,未必是正当手段。律师的析理应当达到以下几个目标:第一,一定要明辨是非;第二,一定要理清事物的关系,即法律关系,非一般的社会关系;第三,一定要衡量公正;第四,一定要维护人权;最后,一定要做到扶危济困。归结起来,律师职业是高尚的,而现实却与之相反,在律师业和执业者队伍中,已经出现大批将高尚的律师职业异化、变种的人,致使内部不正当竞争已经严重到相当的程度。对于不正当手段,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在内部,行业竞争是允许的,但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搞所谓的竞争,应当坚决抛弃;另一方面,我将它喻为“大吃小”,即某位大律师以“大”之名组建律师事务所,雇佣众多的小律师,大律师不办案,只负责招揽案件,然后指派小律师办理案件,对他们进行变相的剥削。不正当手段,变化方式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至于外部的不正当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全国各地被曝光的法院院长无一例外地都牵扯到一批律师。北京西城区法院院长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居然判不了、判不下去,原因在于,他交代出一批律师,有立功表现的缘故。总之,律师职业是高尚的,千万不要将它糟蹋掉。
我刚才讲谋食,接着讲谋道。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还是一个事业,是依靠进步思想助推的事业。这是广东的一名律师给我的启发。我认为道的核心就是公平正义,律师业谋的就是公平正义。在谋道过程中,第一,要保障公平;第二,要伸张正义;第三,要维护民主;第四,要积极参与或支持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律师应是最爱秩序的人,在谋道的时候,必须把这点放到突出位置。所谓进步思想,核心有两条,一条是健全法制,一条是实行法治。通过这两方面,努力提高包括律师在内的人们的情操。这个事业值得为之倾注心血,同时,必须极力保持自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律师应当是大众的益友,是连接人民与政府的纽带与桥梁,是建立合理社会秩序的积极的力量。我相信律师绝对不是异端,不是所谓的异己分子,动辄将律师作为异端邪术对待的认识是错误而荒谬的。如果这个力量能够被充分利用起来,我相信在某些层面、某些环节,整个社会面貌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第二点,律师工作的主要特点或是职业习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依法解决问题。如果大家寻求律师提供帮助,选择标准在于:看他能不能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律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比如求实的能力、求是的能力、逻辑思维的能力、应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这些都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其中,语言表达能力是律师的门面。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律师语言表达能力低下,最让人感到寒心和担忧。这让我想起老舍先生写的《西望长安》,书中讲述一个政治骗子,叫李万铭,农民出身,他能把斯大林勋章骗到胸前,骗得毛老人家也云里雾里,被指派赴苏联考察,最后他不但有了官衔,还有了军衔。后来由于极为特殊的情况,使他的犯罪行为得以暴露。在从西安到北京的软卧车厢里,他同一个总参军官坐在一起。那个军官问他,你到北京干什么?李万铭回答,去开一个最高军事会议。这个军官听后大吃一惊,最高军事会议怎么没听说过。军官下了火车,马上打电话核实,一问根本没有这回事,就此案件才终以告破,李万铭被判十五年徒刑。李万铭这个人口吃,他以参加抗美援朝被炸,留下口吃后遗症为掩饰,四处行骗。在这个案件中,恰巧,庭审法官也口吃,怪就怪在律师也口吃。想象一下,几个口吃当庭瞎审一气,无论如何不好交代。这个事情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就律师而言,表达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书面,一个是口头。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根据我的体验,书面表达应当做到八个字,即朴实无华,准确精炼。如果达不到这八个字的要求,应当说稍逊风骚。特别是在书写辩护词、代理词时,体现得更加充分、更加明显。辩护词脱离不开事、理、情。事,即事实,要作为骨;理,即道理,要作为肉;情,即人情,要作为筋。有骨、有肉、有筋,还不够,要用新鲜的血液,即新鲜的语言,将它们连接起来,贯穿在事、理、情之中。只有这样,辩护词才能生动,才能活泼,才能站得住,才能立得稳,才能永远常青。否则,就会失去直击要害的力量。庭审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事实调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口头表达一定要遵循某位大师的名言:我不是在同你争论,我是在告诉你。它应是一种理性的交流,而非剑拔弩张的战斗。在辩论阶段,又呈现另一种情形,应当将其视为发表演讲。很多律师对此不屑一顾,我多次听律师说,今天的案子我没有多少准备,就简单说几句吧。对此,我曾不止一次地在法庭上感到脸红。辩论演说是一个律师素养、水平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反映律师的精神面貌,还能展示律师的思想水平、知识水平和各个方面的能力。古罗马大师说,演讲是道德完美的体现。我认为,这个道德不是一种规范,指的是风貌风范。发表一篇好演说不易,我本人也做不到,但愿意学习,遗憾地是我们很多律师甚至连学习的愿望都没有,经过这么多年,总是提高不快,实在让人感到遗憾。我把这段总结一下,写好辩护词并善于表达,要求有较高的水平、有丰富的知识、有执著的精神、有严谨的作风、有哲人般的胸怀、有诗人般的激情,有语言大师的文采,有演说大家的风度。有人会说这个要求过多、过高,但我认为如果律师是个有心人、有志者,历经长期磨练,一定能够达到这样的基本要求。我曾发誓,我真地不相信,在21世纪的东方,在演讲方面超不过古罗马和古希腊的演讲大师,我不信也不服!现在看来,我真地太狂妄,我们与古人的差距实在太大。超不过也不能泄气,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争取达到这个目标。
第三点,律师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在于,要通过解决问题,表现一种世界观、人生观,体现我们民族的特征,反映时代的特点以及大众的愿望和需求,积极创造呵护理想社会的环境,推动社会建立合理的秩序,打造一个美善的境界。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知识、经验和智慧。每个律师是互不相同的个体,风格、面貌、水准、气质和风度,都是唯一的。正因为有了个体差异的存在,这个世界才变得万紫千红,如果丧失了个体差异,律师事业就会走向枯萎。应当明白,法律之所以被敬仰,继而被信服,不仅仅在它的权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魅力。对于这点,我觉悟得很晚,是在去年与《南方周末》的一个记者谈心中,获得的启发。我认为,法律的魅力体现在正义性的内在属性,也就是呵护正义的法律才是美的,是有魅力的。法是治的工具,对于工具,应当加以美化。再进一步,法是一种表达手段,凡被表达的事物,肯定会受到美的感染。众所周知,法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凡是意识形态,就会受到美或丑的制约。把这几点综合起来,法律之美、法律魅力,是法律权威性的哲学基础。当我们温习法律哲学的时候,的确应当把美学作为重要的一支加以考虑。马克思说,“人在按照美的规律建造世界”,这个哲学观点可能来自古希腊“美是真理的光辉”这句格言。因为有了这样的觉醒,我从去年开始,居然在法庭上大谈法律的魅力。我希望我们的法官能意识到法律美的特征,不要以自己的恶行使法律遭受丑化。我们参与的诉讼活动,如果仅仅体现司法的权威性,未必能使大众信服。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能够展现和弘扬法的魅力,一定会为人民大众信法服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现在,讲一讲朋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我在北京怎么能办这些敏感案件,也有人将其称做政治性案件。老实说,办理这类案件我有一个思想发展的过程,向大家亮明我的心态,有助于增强对我的了解,也让大家知道社会上那些流言蜚语是多么地经不起检验。在1991年我接触所谓的“六四”案件的时候,当时的心态是,可以接、应当接,但能不接就不接。我不是为自己考虑,而是为当事人考虑。原因在于,在1991年,我早就知道许多法院的法官讨厌我,他们在公开场合宣称,只要张某来,就一定给其代理案件的当事人重判,结果真是如此。我代理的广东中山案件,当事人是一个工人,工作勤奋,善于钻研,在他的努力下,不仅其所在的打包厂获得重生,而且使该厂进入国家打包行业的前三名。后来因为遭到妒忌,有人就想把他们这个领导班子整体搞垮,于是耍诡计出阴招,以每年应得的奖金诬陷为贪污款项,将他们告发。中山的朋友说,这个案件共有11个被告,请你前来助威。我答应了他的请求。我的委托人是第五被告,在他的前面有书记、副书记,居然判刑最重,而且在法庭发言,我始终列在最后。鉴于这种情况,如果因为我代理了案件而使委托人遭受重判,我感到于心不忍,另一方面,由于主客观原因,最后我还是接受了。我至死抱定一个信念:准备坐牢。我没有产生任何的恐惧,反正监狱是人坐的。我也没有留下任何的退路,仅写了一个不算遗言的遗言,交到律师事务所密封,叮嘱他们在我坐牢之后再打开。这个遗嘱至今还在封存,现在早已忘记书写的内容。同时,我对此类案件,采取大案小案都是案,不分大小、一视同仁的态度。我同很多人开玩笑,我说,我真正办案子的时候,差不多有六十岁,一个六十岁的老翁,千里迢迢去办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你们是否相信?我办了,因为在我的心目之中,无论案件大小,只要大众有需求,我就应当全力以赴。有了这样的心态,自然就不会像有些人讲的那样,我以屡战屡败而著称。败了以后是不是如丧考妣、痛哭流涕?我哭过,但并不是因为我的失败。在第二个阶段,我逐渐有了自信,感觉在律师行业,办理此类案件非我莫属。首先,我对中共惯用的政治斗争手法比律师界其他人,更为熟悉。这得益于被斗挨整的经历,是吾党对我多年批斗教育的结果。正因为有了以上经历,使我深知应对的措施和规避的办法。刚才,我同所里一名律师通话,他说一个美国人来所,被公安局盯捎。我告诉他:“凡是被盯上的,非蠢即笨!”,是缺乏历练的表现;其次,面对着这样一个社会现实,我进一步坚定了“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信念,对可能遭受的恶劣后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在第三个阶段,我充分认识到办理这样的案件一定要讲求策略,要肯于思考,下功夫研究问题。即使官司必输,也要输得明白,要对得起历史,对历史有所交代。当时,清规戒律相当多,对律师辩护设置了重重障碍,但我有一个基本地把握:第一我不违规,第二我不违法,总之不出格,因此政治风险更小,坐牢的概率更少。最后,我感觉到我的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提高,即办理此类案件,表面是为被告人辩护,实际是在为理念辩护。如果面对被告所承受的无端罪名而无所作为,迟早有一天,同样的罪状、同样的罪名也会落到我的头上,这点毋庸置疑,绝对如此。
当时,对这类案件明确规定不得作无罪辩护,但偏偏这些被告无一例外都是无罪。他们饱含冤屈,非但没有过错,而且个个是顶尖的人才。因此,我主张换思路、变提法,努力冲破一切不当的禁令,冲破一切预设的障碍,不纠缠于有罪无罪的认定,而是以事实和证据将指控反驳得体无完肤,最终推导出指控不能成立的结论。现在看来,这种办法极为奏效。如,在办理北大博士、物理系学生王军涛案件的时候,我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将主要事实逐条罗列,在关键之处,甚至一句一句地举出事实予以反驳。第二点,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状讲法理。如,著名记者高瑜案件,开始指控她触犯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经过我们据理力辩,最后,罪状不改,刑期不改,将罪名改为泄密罪。在鲍彤案中,被告人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就是攻击政府。我内心清楚,从材料上看,起诉书指控的攻击政府就是指攻击时任政府首脑李某。的确,李某存在问题,鲍彤完全有权利向中央反映。而李某心有戚戚,居心叵测,下定决心将他收拾而后快。我在辩护词中写到:“政府”和“政权”是两个相关但又相异的概念,“攻击政府”与“推翻政权”具有不同的含义。请允许我据此说明,反对政府首脑并不等于反对政府,更不等于推翻政权。当年主张反对 “两个凡是”的中央领导,任何人都不会认为他的行为是在攻击政府,由此也不能得出旨在推翻政权的结论。中央领导可以做,民众为何不可。另有一个“四君子”案件,就是有四个北京小青年,颇有一番政治热情,要研究如何进行体制改革。在他们之中有个卧底,受卧底的怂恿,成立了一个青年政治学会。学会成立后,麻烦随之而来,他们被政府拘捕。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等人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要结束老年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这是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行为。对此,我从两个方面进行辩驳:第一,指控的第一个论据是实施假民主,我们可以冷静理性地,结合现实政治生活提出一个事实:这些年来,搞假民主不在少数。仅在近期,我又收集到一个证据,本月18日,《读书周刊》转发了《炎黄春秋》刊载的迟泽厚《我亲历的中共“九大”》一文。文章披露了九大公开大搞假选举、假民主的情况。文章写到“各代表团受领任务,把哪些人投或不投这十名对立面,就陈毅等人,落实到人头。各代表团明确了自己的任务后,必须从‘三忠于’的高度,以党性保证按要求投票。结果,毛泽东以1510票全票当选,朱德得了809票,陈毅得了867票。”回顾党的历史,面对如此严酷的事实,使人深感震撼。当代有志于民主建设的青年学子对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即使语言过激,也应当予以认同。可悲的是,却被诬陷成为推翻党的领导。第二,指控的第二个证据是“结束老人政治”。应当知道“结束老人政治”是邓小平的政治主张之一,被十六大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如果强加“结束老人政治”就等于颠覆政权,这就将矛头指向最高主张者,起诉书指控的荒谬之处不证自明。再如,很多案件都涉及到一党专政的问题。我的想法是,要将学术讨论同行动上要推翻执政党,严格区分开来。学术讨论讲求自由,加以限制绝对行不通。1943年3月31日我党在《新华日报》公开发表《一党独裁,遍地是灾》的社论。由此推论,有关一党专政的问题可以自由讨论。以上案件表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富于策略的方法,达到为当事人合理辩护的目的。
最后,办理此类案件最需韧性。这个韧性是鲁迅先生的教导。在我办理王军涛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简报点名予以批评。根据是,张思之居然在法庭上提问了13次。后来,我写文章给予反驳,多少次是度,是13次还是12次。无论怎样,办理此类案件一定需要韧性,需要持久精神,毕竟在那段时间政治压力比较大。我借用例子进一步说明韧性的重要,陕西发生一起死刑案件,该案代理律师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在判决宣告后,以最快地速度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请求暂停执行,结果20多天后继续执行。事后律师说,我尽到最大努力,枪响之后,我的任务就结束了。对此,我持不同的观点:枪声一响,我们的任务才刚刚开始,一定要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这就是为什么多年来,我对代理案件不依不饶、追查到底的原因。对办理此类案件是否都满意呢?绝对不是。我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解决好北大才女、烈士林昭女士生前所说的组织性和良心矛盾的问题。党反复教育我们,一定要顾全大局,但我真的不明白顾全大局的含义。党也不解释一下这个大局到底指什么。我确认的大局是,依照宪法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无他。有个王炳章,是中国改革开放前所谓第一代民主精英和民运分子。此人获得医学和哲学双博士学位,既不做大夫,也不研究哲学,一心一意投身民主建设,在国内搞不成,就跑到美国继续从事民主运动。当然,政府对他恨之入骨,大概在2002年,便设计在中越边境将他抓捕,并判处无期徒刑。一审请我代理,广东法院告知后天开庭,时间已来不及,建议二审再来,我说可以。等到二审,法院又说王炳章已请律师,不用来了。到申诉阶段,法院失去了搪塞的借口,就主动找我,转达上峰的意思:王炳章案件的申诉,你办影响太大,是否可以不办。我向来者提出,只要讲明是哪位领导作出的指示,就可以不办,对方闭口不答。于是,我说,你们是律师行业的管理者,办事要讲公道讲良心,要学会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律师,我是官员,你又做何感想。因此,该案申诉至今还我的手里,我已下定决心一直办下去。这既是当事人的需要,也是揭发不可告人丑行的需要。第二,尽管我发表了一些辩护词,但没有一份辩护词能做到畅所欲言,这是能力欠缺的表现,是我内心深处的悲哀。第三,办理此类案件肯定面临风险。实际上,律师行业本身就有风险存在。如果对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细致地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我引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贪名图利,自招风险。很多律师为了蝇头小利,奴颜媚骨,特别是年轻律师心绪浮躁、急于出名,受了所谓“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影响。在我看来,真正靠住的,是依靠自身真功夫,真心诚意地付出,即使为数不多的人把你记在心上,那也是真正的名声。比如大家给我戴上的“桂冠”、“良知、良心”之类的美誉,徒具符号意义,犹过眼烟云,又值几何?千万勿为名利,而将律师业的声望败坏,把招牌搞砸。而政治风险来自于自身的不自重,不自爱,往往授人以柄,有辫子被抓。此外,律师的风险更来自司法环境的恶劣。当前,司法环境相当不尽人意,司法的黑暗实在让人难以启齿。经过汶川大地震,才使我进一步理解了一个浅显的道理: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是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证明,难以控制和把握,但我们可以以正确的态度、正确的方法应对。我在同广东律师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坚持认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得不贿赂法官、于法外行走。我说,每个律师都有他的当事人,问题在于,宁肯牺牲当事人的利益、面临官司惨败,也要维护国家的基本法制,不能为了办理案件,而牺牲制度的公正,以换取当事人的满意。就目前的司法状况,律师只能慢慢等待形势的好转,绝不可与法官互相腐蚀,同流合污。最高法院举办一个所谓的高级法官培训班,一定邀请我参加。我先给他们作了个揖,说诸位法官,从今天开始,我们不互相腐蚀好不好?后来有人告诉我,这些法官对我说的这句话特别反感。我们如何应对恶劣的司法环境,化解不应有的风险,这是摆在我们每名律师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律师业同媒体的关系。应当说,二者是以最恰当的方式,相互协作,结成的友好而松散的同盟,这是最理想的合作状态。但在现实中很难做到这一点。原因双方都有。在记者方面,抢新闻、炒新闻是记者的职业需求,而很多案件不宣传则已,一宣传反而难办。河北聂树斌案就是证明。当时,我告诉某某先生,文章不能再写,炒作地太厉害,把当局都炒怕了。因此,该案历经多年始终处于胶着状态。我非常反对律师在诉讼尚未完结时,就利用媒体大加炒作的做法,其后果对律师事业不利,对具体诉讼更不利。而这点,至今还未得到律师业的高度重视。我在冰点事件诉讼完结之前,没有接受任何记者的采访。还可以讲一个极端的事例。魏京生案件宣判前,我委托朋友在石景山找个小旅馆,开庭后就到那里暂住,第二天直奔机场、飞往广东,目的是躲避来自世界各地记者的蜂拥而至,为诉讼活动顺利完成创造条件。这不是害怕什么,如果利用媒体大做宣传,目的达不到,问题也解决不了。要变得更明智和理性,可以在诉讼完结后的适当时机,予以宣传,这样做不会埋没成绩。对魏京生案件,我大约在诉讼完结后的两年,长长地写了一篇文章,全面介绍了情况。这是我化解风险的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律师到底应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想引用“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表明我的想法。有人将“出淤泥而不染”改为“出污泥而不染”,十分贴切,比较符合现实。不管怎样,律师现在就处于污泥的边缘,如何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这是对律师业及其执业者的长久锻炼,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演讲录音整理,未经演讲人审阅,如有疏漏,敬请谅解。
整理者:陈源 朱可夫)
2008-05-31
本文原载:三味书屋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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