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百年历程

作者:律师学院 来源:人大律师学院 发布时间:2012-9-24 12:20:26 点击数:
导读:1906年,清政府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11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都对律师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尽管这几部草案还未来得及通过,清政府便被推翻了…

1906年,清政府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11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都对律师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尽管这几部草案还未来得及通过,清政府便被推翻了,但是其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有关的条文在民国却得到了援用和实施。


  1912年1月,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尽管律师制度尚未建立,但是,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率先推动律师辩护制度在审判中实施。这一期间,在江苏、上海、杭州等地,出现了全国最早期的律师公会。孙中山对于建立律师制度给予了大力支持。3月初,《内务部警务司长孙润宇建议施行律师制度呈孙大总统文》称:“诚以司法独立,推检以外,不可不设置律师与相辅相制,必使并行不悖,司法前途可达圆满之域”,并呈进了他拟制的《律师法草案》。 3月22日, 孙中山在《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合将原呈及草案发交该局,仰即审核呈复,以便咨送参议院议决。”南京临时政府仅仅存在了四个月,《律师法草案》尚未通过。


  1912年5月13日,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王宠惠在参议院第五次会议上对建立律师制度进行了说明:“近今学说以辩护士为司法上三联之一,既可以牵制法官而不至于意为出入,且可代人之诉讼剖白是非,其用意深且远也。且以中国现状而论,国体已变为共和,从事法律之人当日益众。若尽使之为法官,势必有所不能。故亟宜励行此制,庶人民权利有所保障,而法政人才有所展布。此关于辩护制度之所以亟宜创设者也。”到了9月16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此后,北京政府还陆续颁布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应守义务》、《律师考试规则》、《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考试、职责、惩戒等比较全面的律师制度。这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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