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中的律师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二年,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埃德蒙德·柏克就发表了《法国革命论》表明自己强烈的反对态度。柏克看到法国革命者“囚禁他们的国王,杀害他们的同胞公民,把千千万万可尊敬的人和可尊敬的家庭投入穷愁悲苦之中”。柏克认为,法国混乱局面的根源隐藏在大革命前法国三级会议的人员名单中,尤其是第三等级的代表。柏克在其中发现了肇乱的种子律师,“该议会很大一部分比例是由法律的开业者们构成的”,主要是默默无闻的地方律师。
律师群体在第三等级代表中占有重要比例,的确是事实。至于为什么会如此,霍布斯鲍姆说,律师在法国地方上发挥重要经济作用。农民和劳动穷人都是文盲,政治态度不是温和就是不成熟,加上选举过程是间接的,因而被选出来代表第三阶级的610人多数是律师。在整个法国大革命过程中,律师群体也都是举足轻重的,雅各宾派就主要由律师组成,其中最著名的当然是罗伯斯庇尔,其次还有雅克·丹东等人。
大批律师参与到议会中,对法国究竟是好是坏?柏克的答案无疑是坏,而且是相当坏。柏克说:“不管许多律师的个人优点可能是什么”,但他们从不曾受到重视,因为法国是一个“军事王国”。因而至高无上的权威被放在这样的团体身上是很危险的,因为“他们此前并没有幸运在品格上受到威胁,他们也不能被人期待着有什么节制或者是谨慎行事”。
柏克批评法国律师没有治国经验无疑也是事实,因为虽然从工业革命以来,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就越来越重要。但法国并不是代议制政府,国王和贵族垄断了权力。不过接下来,柏克开始对律师进行不乏恶意的揣测:这些人突然之间魔术般的从最低微的阶层中被推出来,怎会不陶醉于自己意料不到的伟大之中呢?这些总是好管闲事、冒险、机巧、活跃、秉性好斗而又不甘寂寞的人,怎会轻易退出权力机构,回到那艰辛的、低级的、无利可图的诡辩事业中呢?
律师在大革命中被推上历史前台,不是每个人都持否定态度,也有人说“大革命时期,辩护律师就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进行唇枪舌战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战士。”但律师能不能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呢?圣西门认为,在法国大革命这一历史重要关头,律师其实是窃据了本该属于新兴资本家的领导位置。
事实上,在柏克1797年死的时候,法国大革命还未结束。而圣西门则亲身经历了法国大革命,他进行论述时,大革命已经以失败落幕,他试图解释的是大革命为何失败。这两个人政治思想迥异,但都对大革命中的律师群体格外留心,两人对律师都持批评态度,但角度不同。
圣西门说,法国大革命是由律师和形而上学家们发动的。这些人本质上是破坏者。律师搬弄绝对权力、自然权力和自由等概念,来帮助新兴势力从统治阶级那里夺取单凭暴力无法得到的东西。律师就是提供革命理由、观点和口号的人。
圣西门对律师提供的口号并不赞赏,“他们提出的口号"一切权力为人民","人类自由"等等,像他们所反对的反动势力的口号一样空洞”,但他认为律师在这一阶段执行的任务非常必要:像白蚁一样,在旧建筑物下钻孔,使之必然倒塌。
建造新世界的任务应该交给新兴的大商人、大工业资本家、大银行家,这是圣西门的看法,因为他有这样一种理念:每一个时代都有权力的分配。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科学家、工业家、银行家、专家才是进步的,代表新事物的。而律师,则只是些“以智取胜、玩弄讼师伎俩、在审查制度下狡狯地弄文写小册子的人才”。
然而由于律师是下层阶级唯一依赖的人,所以他们掌了权,所以革命失败了。圣西门批评雅各宾派脑子里装的都是那些玩弄辞藻的律师提供的空洞口号,所以才会发生那么多无意义的流血牺牲和暴力行为。
柏克是保守主义者,他认为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悲剧和错误,法国应该像英国一样,走君主立宪、议会政治的道路。而圣西门则是那个年代的工业党,他认为大革命是必要的,只是应该由工业家、银行家来领导。两人的主张完全不是一个路数,但两人有一个共同的敌人卢梭的平等思想。而卢梭思想,却是法国大革命的真实指导思想,武装到了罗伯斯庇尔等律师的头脑深处。这或许是他们共同敌视律师的一个原因。
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有一个问题更值得讨论:律师是法律从业者,可是为什么在当年他们发起并参与的运动中,发生了那么多完全背离法治道路的事情?比如屠杀、革命法庭和断头台。
罗伯斯庇尔不仅自己是律师,而且父亲、祖父、曾祖父都是律师。早期作为革命者,他一贯站在同情底层民众的立场,坚持公平、正义,不断向贵族抗争。但他对正义的判断并非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而是根据心目中至高无上的自然法。他们对实质正义的渴望绝对压过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1792年8月10日起义之后,路易十六被囚禁,等待审判。路易十六本可能保住性命,因为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即使他“率领军队并指挥武力来反对国家”,也只能要他“放弃王位”,削降为民。莫里松等人便据此认为路易十六虽然有罪,但不能受审判。因为即便在战时,国民公会也要受司法条文约束。
吉伦特派也反对由议会来审判国王。孔多塞在写给国民公会的意见中指出,在这场整个欧洲眼睁睁注视着的审判中,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国民公会应当拒绝由它自己去审判路易十六。因为国民公会决定审判规则、提出起诉书,“它不能既是立法者,又充当起诉人和法官”。
但是群情激奋的国民议会已经顾不得法律了。圣鞠斯特说:“就法律而论,国王不能受审,但是现在所要处理的并非一个法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因为他曾与人民进行了战争,是人民的敌人,对他只能适用一个法律,即战争法。”
马拉对国民公会说:“路易十六的罪行已经证实。人民要求你们替他们报仇。你们不能回避判处暴君死刑的职责。”
罗伯斯庇尔的演说则最为著名,他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仅仅国王这个名称,就会给这个动荡的国家招来战争的灾难,无论坐牢或流放,都不能使他的存在对公共幸福毫无干系。我不得不宣布这么一条必然的真理。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
最终以“为了祖国”的名义,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但从法治意义上讲,这次审判却彻底失败了。首先,1791年宪法被无情践踏,在随后不到10年时间里法国陆续出现三部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800年宪法。立宪几同儿戏,宪法毫无权威。其次,国民公会既是立法机关,又自任司法机关,完全不讲司法程序。
如果说律师群体在专业方面对雅各宾派的统治有何影响的话,那便是他们的恐怖统治喜欢采用法律的形式。雅各宾派上台后颁布第一部法律便实行有罪推定:任何人只要被指控侵害革命,就需要被告证明清白而非原告证明其有罪。随后,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甚至贮藏食物也成重要罪行。9月颁布的《惩治嫌疑犯法》规定,一旦当事人具有反革命活动的嫌疑,就可以逮捕。
阿克顿认为,革命者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源自启蒙哲学家们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彻底批判。柏克曾指出,法国传统司法制度虽然有各种弊端,但有一个根本的优点独立。但启蒙哲学家只看到传统司法制度的恶,他们指责司法当局愚蠢得让人作呕,法律中没有任何神圣的东西。替代司法程序的,是卢梭宣扬的“人民永远不会出错”“公众意见至上”的观念。
正如俄国革命者亚历山大·赫尔岑说过的那样,1792年那一代人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整个旧秩序的否定彻底得令人称奇。他们不仅摒弃它的罪恶,而且摒弃了它的所有美德。但是被建立起来的,却是比传统司法制度更残酷的人民法庭、军事法庭和革命法庭。这些法庭取消了一切正常的司法程序,成为掌权者清除异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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