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之争:苹果为何被咬了

作者:刘恕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2-2-21 16:07:01 点击数:
导读: 苹果iPad商标案一审败诉,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并不属于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或将面临侵权诉讼。  “果粉”们打开手中的iPad,没想到的是苹果公司无权使用iPad商标,苹果iPad在中国内地销售要么改名,要么…

    苹果iPad商标案一审败诉,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并不属于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或将面临侵权诉讼。

  “果粉”们打开手中的iPad,没想到的是苹果公司无权使用iPad商标,苹果iPad在中国内地销售要么改名,要么付出高价商标授权费,否则使用iPad商标将变成侵权。

  12月6日,备受业界关注的iPad商标权归属案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美国苹果公司及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

  ———— 案件回放 ————

  以“闲置不用”为由欲揽商标入怀

  此次iPad商标之争要追溯到10年前,2000年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之后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美国、英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在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10年2月9日,IP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该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据悉,此案正在审理中。

  被告在此次庭审中认为,原告提起本案确权诉讼,原本就是认定该商标的有效性,是对其所谓“撤销申请”的实质性否定。

  上演“双簧”巧夺商标

  苹果公司在英国“撤销申请”未果,2009年8月,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09年12月23日,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

  由于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

  转让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

  原告诉称,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署协议转让了所有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因此,被告应该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

  被告则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所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被告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另外,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而法院称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的只是台湾唯冠,故不能认为是唯冠集团的集体交易行为。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原告认为,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台湾唯冠代表被告签约表见代理成立。作为该案争议焦点的专业术语,“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被告辩称,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原告与台湾唯冠之间买卖第三人的商标,其主要过失在于原告方,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被告与原告订立,而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台湾唯冠与原告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业内人士分析,苹果公司或将上诉,否则使用iPad商标将变成侵权,不仅面临巨额处罚,iPad产品还可能停止销售。

  ———— 最新进展 ————

  深圳唯冠起诉苹果侵权

  据被告代理人之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马东晓律师介绍,iPad产品进军中国市场后,深圳唯冠曾经多次试图与苹果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商谈损失,而苹果公司均置之不理。

  2011年1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苹果公司使用iPad商标涉嫌侵权。北京西城区工商局于6月在苹果公司北京西单大悦城直营店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拟处罚通知书,单店罚款涉及金额2亿多元。随后苹果公司要求听证,并举行了听证,但目前工商部门至今尚未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据深圳唯冠另一代理律师肖才元向媒体表示,深圳唯冠目前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法院已受理案件,并将于近期开庭。

  香港民事诉讼不影响确权

  据悉,两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在香港法院,就双方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产生的合同违约纠纷,向唯冠控股、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等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目前案件尚无结果。

  “香港这个官司输赢并不重要。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隶属唯冠控股的子公司,而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台湾唯冠没有权利转让深圳唯冠的商标。就算台湾唯冠在香港败诉,其应当承担的也是合同违约责任,它没有处分深圳唯冠涉案商标的权利。”马东晓律师说。

  ■ 启示

  收购知识产权要做尽职调查

  “苹果是一个伟大的公司,但商标交易要遵循法律规则,深圳唯冠拥有在中国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除非苹果拿到许可使用或者受让商标权,否则深圳唯冠可以禁止任何人在中国使用iPad商标。”马东晓认为,苹果公司在购买商标过程中,没有搞清楚iPad商标在中国的归属权,“小疏忽酿成了大错误,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因此,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收购时,一定要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确定权属和法律状态。如果当时苹果公司收购涉案商标时,能够与商标权利人深圳唯冠进行有效沟通,就可能避免打这场官司。”马东晓提醒企业在并购时,在对资产、债务作尽职调查的同时,千万别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无形资产价值不可小觑

  马东晓说,许多不了解内情的人认为,深圳唯冠对苹果公司是“狮子大开口”。其实,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深圳唯冠经营困难,银行及货款负债高达近2亿美元,处于破产的边缘,实际上8家银行已经成为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

  “深圳唯冠几乎没什么值钱的资产,只剩下iPad商标最具价值。”据马东晓介绍,“因为有这个商标,不断有人和深圳唯冠谈重组,希望利用这个商标救活企业,可见商标对一个企业的作用有多大。” 他说,一个企业不要光看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更重要。很多经营不善的企业现金流断了,但有无形资产还可能扭转乾坤。

  据负责深圳唯冠债务重组咨询机构和君创业的负责人李肃向媒体透露,正在推动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就IP公司虚假设立违反美国相关法律进行诉讼,向苹果公司索赔100亿元人民币,该事宜目前处于准备阶段。

新闻链接:

      【通信产业网讯】1月29日消息,唯冠国际近日称,苹果公司及代理商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已针对此前的iPad商标败诉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苹果的诉讼请求包括,对在内地注册的IPAD商标和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赔偿商标权属调查费及律师费等共计400万元人民币。

  苹果11月17日起诉唯冠国际侵犯商标权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故已于今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苹果此次提出了几点上诉意见,其中包括认为该案应该适用香港特区法律判定;深圳唯冠通过书面授权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属于隐名代理行为,应该判定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商标已经转让给苹果公司。除此之外,苹果还会将唯冠电子追加为被告人。

  据悉,唯冠将以苹果侵权为由,要求苹果赔偿100亿元人民币(合15亿美元)并可能以数十亿的价格达成授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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