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过期部分物业费无法支持
作者:张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2-8-3 18:38:51 点击数:
导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物业费纠纷,海特物业将昔日的合作伙伴松雷物业告上法庭,索要1997年至今的部分物业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近两年的公共设施维护费及绿化养护费共计13万余元。原告海特物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物业费纠纷,海特物业将昔日的合作伙伴松雷物业告上法庭,索要1997年至今的部分物业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近两年的公共设施维护费及绿化养护费共计13万余元。
原告海特物业诉称,海特花园小区实施全面物业管理,负责整个小区的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生活垃圾清运、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被告松雷物业负责该小区五栋楼的楼内物业管理,这五栋楼均受益于海特物业对小区提供的整体物业服务。海特物业称,自己每年均以不同形式多次找被告索要物业费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因此,海特物业将松雷物业告上法庭,请求对方支付物业费用140余万元。
被告松雷物业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是业主,不是被告,被告从未享受过原告的服务。另外,从97年至今,被告从来没有接到过原告的请求,要求自己代为收取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松雷物业系海特花园小区五栋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住户提供完整的物业服务,但其应提供的部分服务已由海特物业代其履行,海特物业与松雷物业之间形成了 事实上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松雷物业应当基于海特物业完成的服务向业主收取费用项目,再向海特物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海特物业未能提供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海特物业主张的2007年以前物业费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故松雷物业应向海特物业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绿化费及公共设施维护费。
原告海特物业诉称,海特花园小区实施全面物业管理,负责整个小区的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生活垃圾清运、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被告松雷物业负责该小区五栋楼的楼内物业管理,这五栋楼均受益于海特物业对小区提供的整体物业服务。海特物业称,自己每年均以不同形式多次找被告索要物业费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因此,海特物业将松雷物业告上法庭,请求对方支付物业费用140余万元。
被告松雷物业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是业主,不是被告,被告从未享受过原告的服务。另外,从97年至今,被告从来没有接到过原告的请求,要求自己代为收取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松雷物业系海特花园小区五栋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住户提供完整的物业服务,但其应提供的部分服务已由海特物业代其履行,海特物业与松雷物业之间形成了 事实上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松雷物业应当基于海特物业完成的服务向业主收取费用项目,再向海特物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海特物业未能提供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海特物业主张的2007年以前物业费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故松雷物业应向海特物业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绿化费及公共设施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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