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多年 物业公司起诉讨要物业费
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超过两年,被起诉要求支付。物业公司还能收到这笔物业费吗?昨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驳回了物管公司要求支付的主张。
被告陈某系本市某小区业主。2006年初,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管理被告居住的小区,服务期间为2006年2月至2011年2月;原告按0.4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费。被告所有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每年应缴纳物业费576元。同时约定,物业费每年于6月30日前缴纳一次,逾期缴纳物业费承担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共计结欠原告2006年至2011年物业费2880元。2012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456元,并支付滞纳金3456元。庭审中,被告对2011年的物管费没有异议,但对2010年2月之前的物业费及滞纳金不予认同,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被告欠费行为一直在持续,且该物业合同系分期付款合同,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截止日期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2010年2月之前的物业费向被告多次连续主张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系格式合同,包含了数个独立的债权。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的物业费数额是确定,即债权明确、主体明确、履行期限明确,构成一个独立的债,故应从履行期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因债的发生原因是基于合同所产生,而非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持续行为计算诉讼时效。此合同也并非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合同标的只有一个,只是在付款方式上有一定期限、分次数予以给付的特殊合同,不代表有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就2010年2月之前的物业费向被告多次连续主张,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对2010年2月之前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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