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涵义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9-14 11:39:10 点击数:
导读: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IPR,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关税暨贸易总协议》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IPR,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关税暨贸易总协议》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列入知识产权的有: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产地标示;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之电路布局;7、未经公开信息之保护;8、契约授权时有关反竞争行为之控制。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授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权,从产生之时起就有地域性的特征,即一国只依据其颁布的法律对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只能根据本国的法律,请求授予权利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这种国内保护在国外是无效的。但是知识产权应不受地域限制的,所以TRIPS协定在实体法的原则是对7类的知识产权订立最低保护标准,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TRIPS协定所为修改或制定的法律规定则或产生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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