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司法理念 除白酒塑化剂危害
对于人们关注的白酒塑化剂超标事件,从法律上说,只要购买了含有超标塑化剂的酒,就产生了财产损害;如果喝了,就产生身体健康损害。财产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可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请求退赔。而对于饮用后造成的这种身体健康损害,按中国现在通行的法学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有损害后果。而且这种损害后果要由受害人举证。
一个人喝了一瓶或一杯酒,塑化剂产生的损害恐怕没有酒精的损害大,更难以立即产生可以即时检测到的病理反应,证明损害后果。受害人因此无法举证,也就难以索赔成功。但为了我们的健康、为了食品安全等长远利益着想,我们必须首先从法理上转变对这类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理念,即损害后果举证责任由超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只要消费者食用、饮用了、消费了不合格的产品,就推定产生了损害。只有商家举证证明,现有科学技术证明没有损害,才可免责。其次,建议立法确认,在食品消费领域,确立损害后果推定制,食品不合格就推定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然后确立十倍以上的赔偿标准。我想,这一新的民法归责原则的重大观念转变,可以顶全国负责食品安全公职人员一半以上力量和执法效果。
法制晚报2012年12月12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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