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理论再质疑
自从马克思提出剩余价值和资本剥削工人的理论以后,这个世界再也没有安静过。成千上万的仁人志士为了实现一个没有剥削的世界,抛头颅洒热血,可是离开目标的距离似乎没有减少。反倒是让人类吃尽了苦头。社会分成了剥削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你死我活地斗了一百多年,为此牺牲了上亿人的性命。无产阶级一度取得了胜利,建造了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可是工人们的生活更惨了,社会上的穷人更多了,还不如无产阶级没有胜利的国家。究竟这个理论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需要我们正面的回答。
剥削理论的基本陈述如下:在企业中是资方雇佣工人,资方对工人的工资有决定权。由于人性的贪婪,资方会压低工人的工资,使工资水平低于工人所产出的价值。因此资方能够获取剩余价值,造成剥削。这一理论还认为,资方所出的工资不会高于工人的劳动贡献,否则资方将遭遇亏损。所以只要雇佣关系发生,剩余价值必定存在。
按照这个理论,资方永远是赚钱的,永远不会亏损。如果发生亏损,资方可以压低工资弥补亏损。但事实并不支持这个理论。亏损的企业到处可见。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不过三年多。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倒闭,也有差不多同样数目的企业新生注册。不光是在中国如此,外国也一样,企业永远是有赚有赔。假定资方可以片面决定工资并不符合事实。最近的例子是近两年由于民工荒,工资显著上涨。有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关门转行。可见资方可以单方面决定工资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工资不是由资方决定的,也不是由劳动者单方面决定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格。它和其他价格一样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方或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价格。所谓剥削就是工资付得太低。如果工资提高剥削就不存在了。如果工资再高,资方还可能被劳方剥削。现在既然工资不是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谁剥削谁的提法就不能成立。
从表面上看,资方要压工资;劳方要涨工资,二者不可能达成协议。不仅仅工资是劳资对立的,看起来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其实任何一种价格都是供需双方利益对立的。但大多数交易是能够找到双方同意的均衡点的。这里有一个最普通,又最不易被接受的基本道理:一切交易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双方对同一物的估价不同。供给方对物的估价低,需求方对物的估价高。交易使物从估价地的地方转移到估价高的地方。如果交易达不成双方同意的价格,说明买卖双方要转变角色,买方应该变为卖方;卖方应该变为买方。在国际贸易中这种现象是可以见到的。一种商品如果进口不能赚钱,很可能出口能够赚钱。
对劳动力这种商品也一样。出售方对自己劳动力的估价必定低于购入方对劳动力的估价。否则这笔劳动合同不会达成协议。出售劳动力的一方尽管也希望提高自己的劳动力的价格,但由于有其他出售劳动力的竞争者的存在,他不得不客观地设定自己的价格。如果他设定的价格底线高于资方愿意出的价格,这笔买卖做不成。他可以到别处去寻找机会。只有当他设定的价格底线低于资方愿意出的价格时他才会被雇佣。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资方。资方对购买的劳动力的估价必须高于出售方的估价,否则他不可能请到合适的工人。他必须考虑到其他劳动力买方的出价,客观地设定自己愿意出的价格。所以在众多买方和卖方竞争之下,谁也无法垄断价格的设定。最后的价格只能是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的比较,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双方各有自己的机会。但双方都不可能具有垄断性的定价权。通过设定强制性的价格来剥削对方是不可能的。
但是从微观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来看,资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因为求职者的人数大大超过资方,求职者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求职者很分散,很难组织起来对付资方。为了使劳动者获得一个平等的讨价还价的地位,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工人们组织工会,形成集体力量。曾经一度发生过工会力量十分强大,使资方处于被动地位。结果工资水平高于均衡状态,既伤害了资方,也不利于劳方。因为工资太高雇佣方大幅度减少了雇佣的劳工数,结果就是失业增加,对全社会很不利。近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对立的事例越来越少,罢工事件比起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减少多了。因为大家懂得解决工资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和平协商,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和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完全不同。
最近欧盟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政治家为了争选票承诺了太高的社会福利,造成政府巨额赤字。为了弥补赤字必须压缩政府开支,削减社会福利。但是百姓不答应,形成无法解决的困境。虽然他们的问题和剥削理论关系不大,但是本质上都是百姓对福利过高的要求,超出了他们自己生产财富的能力。如果工资和福利能够按市场供需平衡的原则来决定,这些问题都不会发生。但是会发生另外一种不良现象,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不是因为剥削而产生,是因为竞争而产生。经济是不能没有竞争的,吃大锅饭是没有效率的。既要有竞争,又要避免贫富分化,比较理性的方法是政府征收累进所得税,民间兴办扶贫事业。这条路比起靠剥削理论,搞阶级斗争,清算富人,要和平得多。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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