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协会仍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十几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协调下,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机构215家,共有仲裁员4万余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56万件,受案标的额4400余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仲裁事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全国仲裁委员会的体制五花八门,有的是独立的机构,有的挂靠在省市政府法制办,有的挂靠在省市政府办公厅,也有的挂靠在司法局;仲裁委员会机构性质基本都是事业单位,但从组织管理看,有的实行全额拨款,有的实行差额拨款,有的实行自收自支,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财务管理体制看,大多数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一些已经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仲裁员的监督以及对仲裁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全国也没有统一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各个机构自定规则,差异很大;还有个别城市成立了多家仲裁机构,等等。
上述诸多问题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立符合仲裁本质属性、能满足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仲裁协会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但18年过去了,中国仲裁协会至今仍未成立。
有鉴于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应督促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工作,并给出具体的时间表。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