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要清、行要规、定要威、诉要决、该止则止

作者:杨小军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3-9-9 15:51:15 点击数:
导读:漫画/朱慧倾杨小军:如何防止信访"空转"现象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和信访诉求处理的核心要求。如果信访诉求根本就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是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信访诉求的处理就会出现"空转"现象,导…

 

 

漫画/朱慧倾

杨小军:如何防止信访"空转"现象

 

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和信访诉求处理的核心要求。如果信访诉求根本就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是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信访诉求的处理就会出现"空转"现象,导致信访数量总是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要切实做到事要解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事要清。解决好信访诉求,前提是要把信访事项的来龙去脉和处理经过搞清楚。没有事实基础,只讲解决诉求,会偏离法制轨道,诉求处理不会正确合理。在信访实践中,信访人提供的事实情况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实事求是;而职责部门的回复、答复等也未必就真实和全面。面对这种"各执一词"的局面,关键是要建立一套查清客观事实的工作机制,为信访事要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行要规。处理信访诉求的过程和结果,都应当遵守规则,没有持之以恒的规则,就事论事,就只能是"摁下葫芦起来瓢",没完没了。所谓规则,无非有三:一是法律,二是政策,三是公理。有法律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办理;法律和政策不足的,应按公平合理的规则处理。当然,规则不仅仅是针对信访人的,也同样是针对职责部门。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依规则处理诉求,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才能够做到长治久安。

行要规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处理信访事项和对待信访人要依法依规,强化手段的法治化,杜绝和减少手段的人治因素和色彩。对于信访中的缠访、闹访、非访、暴力访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无论是处置机关,还是处置条件、处置手段、处置程序等,都需要在法治原则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当然也同样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取消或者叫停法律措施。换言之,因法而用,也因法而废。

三、定要威。当事的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处理,要有权威性。没有足够的权威,事情是不能解决的。但权威从何而来呢?其一是法律制度赋予,这是权力所生之威。其二是公平公正处理信访诉求,这是公理所生之威。其三是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如果仅有权力之威而没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就只有"压服"的表面,而不能产生"愿服"的结果,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还是压而不服。所以,强化和健全信访工作的公开处理机制,必须让公众有序参与信访诉求的处理。那种把信访工作神秘化、个案化,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搞"背对背"的做法,既有悖于法律和政策要求,也不符合事要解决的原则。所谓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应当体现在信访部门交办和督办的案件,要有责任部门的落实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要有处理以后给信访部门的回复和"交代",以接受信访部门的监督,不能过时无下文。

四、诉要决。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可能合法合理,也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甚至是无理要求、漫天要价。对于信访诉求,职责部门依法依责都应当予以解决。总的来讲,对信访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满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应当驳回。从信访实践看,所谓诉要决,主要有五个方面要求:一是缺陷要补。有些信访事项,当初的处理就是有缺陷、有疏漏的。对于这些存有缺陷、疏漏的事项,应当进行合理弥补,做到事要解决。二是违法要纠。对于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懒惰要督。一些信访事项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职责部门不作为。他们对信访人的诉求,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或者是假作为、弱作为,敷衍了事。这类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当地政府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真正解决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就当前信访工作实践看,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督促工作机制和权力手段,而不能只是满足于程序上"收收发发"。四是困难要救。信访当中的一些诉求,不一定都是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有些就是信访人当前生活生产的实际困难。对于这类信访事项,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解决其生活生产困难,逐步和长久地提高其生活标准。救助生活困难群众,始终是我们不应忽略的原则。

五、该止要止。对于那些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已经依法处理终结的信访诉求,以及那些即便可能是合理的,但法律程序已经终结的诉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而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终止。所谓程序上终止,就是不再受理和处理这类信访诉求。所谓实体上终止,就是不能再推翻依法已终结的信访结论。这也是了结信访事项的一项要求,应当属于事要解决的应有之义。(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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