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法治的新号角

作者:王科峰 来源:《经济与法治》 杂志 发布时间:2014-10-10 17:17:19 点击数:
导读:吹响法治的新号角王科峰据报道,今年10月将在北京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法治,治国理政和社会调控的基本方式,再次被执政党高度重视并研究、推动实现。回顾倡导法治的历程,自1…

吹响法治的新号角

王科峰

据报道,今年10月将在北京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法治,治国理政和社会调控的基本方式,再次被执政党高度重视并研究、推动实现。回顾倡导法治的历程,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并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等。相信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会有新观点、新论断、新创举,必将引领中国迈向法治新阶段,最终走向民主新纪元。

盘点自1949年建政以来,居功至伟之大业,改革开放当为第一创举,其次是建立加入世贸和实行市场经济,再次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实现法治。那么,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非常值得理论和实践探讨。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文化现象,早已在古希腊雅典出现,英法美等西方各文明国家近代以来陆续成为法治国家。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治的学说,但直到清末民初法治理念昌兴,中华民国尝试法治、宪政流产,中国至今没有走进现代文明国家的法治时代。

古代先哲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应当统治”。“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统治,英语表达为“rule of law ”。植根于《联合国宪章》的法治原则,在2004年一份《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中指出,“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据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法治的世界标准”或“法治的国际标准”:法律(广义性的)公开,法律平等实施,司法独立,对法律负责。别看这四条标准,其确立并实施却经过了漫长而广阔的时空传递、跨越。其一,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经过几多反复,渐进发生。公布成文法,是人类的一大文明成果。而且,中国加入WTO时,还被要求对实施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要公开;至今我们还有许多起作用的红头文件没有公开。其二,由于没有摆正权力与法律的位置,没有处理好政党与法律的关系,还存在权大于法,法外特权,还有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阻挠,普遍存在选择性执法、恣意司法问题,等等。法律平等实施谈何容易?!其三,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规或执政党的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鉴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体制上取消或规范党对司法机关的直接控制,没有做到国家治权分开、分立,明确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所以我国与司法独立还有一段距离。其四,作为命令体系的法、行动中的法和正义问题解决的法,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公共或私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对法律负责。无论是任何人还是一切组织,都应对遵守法律、实施法律或执行法律等负有义务。对法律负责,就是对秩序负责,对自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法治(包括司法独立)作为人类社会一项基本治理技术,并不关乎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意识形态。法治是中华民族的共同事业,每一公民都有义务为之奋斗。全民参与,与执政党和政府一道合力推进法治(包括司法改革),以秩序为中心,建立规则模型,建成法治之伟业,将开创一个中国五千年之未有的新时代,功莫大焉!

2014-8-9北京

附:本文为作者原稿,《经济与法治》发表时略有删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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