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医闹”好困惑

作者:王科峰 来源:经济与法治 发布时间:2014-12-29 21:58:18 点击数:
导读:据经济日报2014年9月9日报导,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冲突,在所难免近十几年来,医患关系一直很紧张,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热点,…

据经济日报201499日报导,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冲突,在所难免

近十几年来,医患关系一直很紧张,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热点,社会舆论持续关注的焦点,以致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依法严肃处理医闹”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话题。在今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医患冲突、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事件被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回应表态后,很快由社会问题上升为国家问题。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专门针对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提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原则上没有大问题。但是,按照事物矛盾体的发生、演变规律,要想达到事物的平衡、和谐状态,就必须对互相对立的两方并重,找准事物平衡的发力点,在运动中追求平衡。医患双方,如同供需、买卖双方一样,各方的身份角色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在医患关系处理上要想各取所需,达到医疗供求和谐,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目前中国的语境下,医方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很复杂。在医疗体制方面,有医院为主体行医的,也有个体行医的;有国营医院,也有集体和民营医院;有国家卫计委直属的医院,也有地方医院,还有部队医院;有综合性医院,也有专科医院,等等。在医疗机制方面,医院的经营性和医疗公益性纠结、碰撞,医院为发展重经济效益,许多医务人员为高收入而工作,加上政府和社会投入不足,出现以药养医、过度医疗检查等乱象。但是,作为患者一方,主体相对简单,都是自然人,只是个体身体条件差异多样,疾病种类复杂多变。无论是医院或个体开业,诊疗护理行医的都是个人,其技术、专业和性格等各有不同,体现出千差万别的个性化医疗特色。医护人员看病治疗,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开药、按摩、推拿、打针、输液或手术等等)、护理、疗养等,因医疗技术、工作态度和方法等方面所限,加上患者体质差异和对疾病和医疗的认识差异,还有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温湿度等因素)和人文环境(包容性、宽恕心、医疗关怀等)的影响等方面的共同作用,产生的医疗效果和医疗风险肯定千差万别,各有不同。因此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冲突,在所难免。那么,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尽量减少医疗纠纷或争议(民事层面的),如何尽量避免不该发生的冲突或暴力案件(治安或刑事层面的)?

预防机制加法治化解冲突

以治病救人为天职的医护人员,果能不为名利,高尚行医,全心全意治好病、救人一命,本应不该遭到患者及其家属、亲友的报复。在国家法律严惩的高压态势下,各地一再发生暴力伤医、羞辱医务人员、在医院滋事等事件(当然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着实令人反思。反观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就不存在这一独特的“中国问题”,或“中国现象”呢?因为,在医患双方的关系上,通常医方是机构,患方是个人;医护人员是专业人士,患者是门外汉。加上双方信息又不对称,强弱对比,一眼便知。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国家医改措施到位、医疗制度合理、医院购买医疗保险等的大前提下,医疗行业、医院、医护人员等应当首先改变:一是医疗机构及专业团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加强医生在医疗行为和医疗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执行,有效地监管医生的行为,保障公众利益,从源头上减少医疗差错,从而减少医患纠纷;二是医疗机构要重视及改善病人投诉机制,病人有宣泄的途径,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病人及家属投诉,减少病人与医护人员直接冲突的风险,可以及早向病人做出交代或道歉,尽早向病人提供医疗记录或帮助(如转介给其他医生或部门);如果病人索赔,可透过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处理,由保险公司的律师或医院聘请的律师处理法律争执,减少病人与医院的直接冲突;三是强化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的概念,医生在进行手术或某些带有风险的治疗前必须向病人披露预期的效果、有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这些内容在患者或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等等。

医患关系紧张,出现违法犯罪的案件,无论当事人是患者,还是医院、医护人员,都要依法惩处;出现医疗纠纷,无论对于医方还是患者,都要公正调处、裁决。对于冲突、紧张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医院和医护人员应当首先反思,除了考虑前面提出的三条建议外,还要改变自身不合规不道德的做法,自觉接受患者和媒体的监督。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身的问题解决了,医患关系就会良性发展,不用在保安、公安人员的保护下,战战兢兢地工作。

另一方面,出现医疗纠纷,就定性为“医闹”;出现医疗冲突,就定性成“医闹”寻衅滋事,实有打偏板子,以偏概全,混淆视听之嫌。为了正本清源,建立长期和谐的医患关系,带有侮辱性质的“医闹”之词,可以休矣!

2014年9月12日

附:作者王科峰,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栏作家。

 

 

附:本文原载于《经济与法治》2014年12期,《“医闹”的困惑》,该文是原稿原标题,内容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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