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治理医院病人“压床”问题
据深圳晚报2013年12月31日报导,深圳市某医院一患者2010年7月被送入该院住院治疗,救治成功后,医院先后14次建议该患者出院,但其不愿离去,待在医院已近500天,其间产生治疗费近18万元;长期占据一间有3张病床的房间,占用住院费用达100余万元,而其仅上交8000元押金。根据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调查,目前深圳市属公立医院还有61名长期住院占压床位的病人,累计住院床日17000多个,欠费高达800多万元。
笔者写作本文时了解到,患者长期占用医院的床位或病房,医学上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的这种“压床”现象,并非深圳一地,全国各地都很普遍。它影响了医院的救治能力和医疗安排,占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损害了急需住院治疗的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社会问题。
医院无解,政府相关部门无可奈何
深圳商报2014年1月8日追踪报道,已经达到出院标准,却因为非医疗的原因而拒绝出院的“压床”病人,成了令医院头疼的难题,找不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013年12月底,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吐槽”对此无能为力,建议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某个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形成一个机制来逐一解决。据该报记者近日对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的采访,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无可奈何”。市卫生计生委回复,目前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手段让“压床”病人出院,只能由医院和患者协调解决。市民政局表示,只能建议患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资助治疗,其他方面无法管理。 公安部门则表示,病人拒不出院,未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对医院的报警案件没有受理并进行立案,只能呼吁医患双方坐下来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医院可以走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医院顾虑较多,深圳没有一家医院真正走上这条道路。最后,该报得出结论,病人“压床”的问题,目前看来似乎真的成了“无解”的难题。
用法治思维,看待病人“压床”
病人“压床”的问题,难道真的成了“无解”之题吗?按照法治思维,处理有争议或有危害的社会问题,应当把它转化或上升为法律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先看现行的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我们试着先从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中查找答案。先翻查特别法或称部门法,如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涉及该行为、该法律问题;1998年发布的我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再翻查其他一般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倒是相当于规范性文件的1986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出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第五条规定“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但是没有行为后果的规定,并不能解决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以法理分析。要对这个法律问题定性,看是刑事问题,还是治安问题,抑或民法问题等等。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没有关于压床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压床问题就不属于刑法或行政法问题。一般而论,压床问题,如果仅仅是患者与医疗机构的争议或纠纷,就属于民法问题,一般是合同纠纷,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患者的压床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那另当别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压床问题属于医疗合同纠纷,就需要用我国《合同法》等民法规范处理。依循法律的逻辑,以公平、正义、秩序等的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论证,正确解释、适用法律,解决压床的法律问题。
用法治方式解决患者“压床”问题
解决患者压床问题,既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也不宜用经济手段制裁,如前文用法治思维分析的那样,应当采用法治方式、方法处理。对解决患者压床争议,笔者作为法律人,自有解决争议的办法。处理问题的指导方针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在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医疗秩序。笔者在此提出一套原则性的法治方法,供医院处理患者压床争议参考。
患者“压床”,既然属于民法问题,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即当事人个体可以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裁决。
医院要解决病人“压床”的问题,首先要聘请法律专家设计一套完整的法律预防方案。这套方案,主要是患者住院治疗合同体系,包括从患者挂号、医生接诊、住院、治疗、护理等一系列主、从合同,重点是住院治疗合同。用合同的方法,把患者与医院、医生等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尤其是患者出院条款详尽约定,包括出院的条件、程序、拒不出院的违约责任和医院强制患者出院的自助行为等。这里有人可能会疑问,医院这种合同自治行为,与我们国家医院的性质和功能相符吗?为解疑惑,权且让笔者略作说明。我国的医院,现在定位于非营利性法人,即公益法人。非营利性医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价格,治病防病,救死扶伤,保障人的健康,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医疗机构。依法理,公益法人属于私法人的一种。医院具有私法人的属性。私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与相对方(医院与患者)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因此医院可以用格式合同设定这一权利,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手段督促患者履行义务,依约定和医院通知出院。如果患者还拒不履行出院、支付医疗费等义务,医院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单方采取措施强制送走患者;最后的办法是医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国家设立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追究患者的违约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其出院。
笔者认为,目前医院患者“压床”的普遍问题或普遍现象,仅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的短期问题,伴随着社会的民主法治进步,人的文明素质提高,特别是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及医院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改善,等等,必将逐步减少,并成为个别问题或个别现象。
2014年1月27日 北京
本文刊载在《经济与法治》杂志2014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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