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 问世800周年:奠定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
《大宪章》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文件之一。
它的名字为Magna Carta,是拉丁语,意思就是The Great Charter (大宪章)。
《大宪章》最初作为缓解政治危机的解决方案,由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 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第一次确立了每个人都要受到法律制约的原则,包括国王。尽管1215年到1225年期间,近三分之一原始条文已被删除或大幅改写,而且几乎所有条款在现代社会已经废除,《大宪章 》 仍是英国宪法的基石。
如今世上现存的1215年版《大宪章》副本只有四份:一份存放在林肯大教堂,一份存放在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另外两份收藏在伦敦大英图书馆。
《大宪章 》由约翰王1215年首次同意签署的63个条款组成,其中大部分条款要求限制王权的统治。八百年后的今天,只有三个条款仍被包含在英国法律当中。一个是保护英国国教会的权利和自由,另一个是承认伦敦和其他城镇的自由和税收,而第三个最为著名:
“任何自由人,如果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或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这项条款赋予所有自由人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然而,“自由人”只是中世纪英格兰总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当时绝大多数人是没有自由的佃农。
《大宪章》经常被视为是英国民主的基石。事实上,其条款仅适用于1215年当时的一小部分人。国王亨利三世分别于1216年、1217年和1225年签署修订版《大宪章》。1297年,1225年版的文本被正式收入“法典汇编”。
1508年,《大宪章》首次被印刷出版,巩固了其在英格兰立法制度中的地位。在接下来的三个世纪中,它激发了英国和北美的个人抵抗和民众抗议。比如,威廉 · 佩恩效仿《大宪章》写下了宾夕法尼亚法典 (1682);托马斯 · 杰弗逊 1776年起草《独立宣言》时也受到这部法典的影响。
据称,《大宪章》已经成为了“英语”之外,英国另一个最伟大的出口产品。它保留着古代反对独*裁和暴*政、保护个体自由权的巨大象征性力量。从托马斯 · 杰弗逊和圣雄甘地到埃莉诺 · 罗斯福和纳尔逊 · 曼德拉,《大宪章》的内容激励了几百年来的民权运动者、改革者和立法者。
在其首次发布八百年后的今天,《大宪章》仍旧与自由和法治紧密关联。它仍然在世界各地的法庭上被引用,但是普遍被当作修辞引用。不过,这并未削弱其持久影响。一位首席大法官曾经写道:“《 大宪章》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实际上说了什么,更重要的在于后代认为它说了什么、相信它说了什么。’
‘《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都是受到全世界的民主主义者所尊崇的文献。’
——摘自1964年4月20日,纳尔逊 · 曼德拉接受利沃尼亚审判时的证言。
来源:英国驻华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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