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主题餐厅不服某区人力社保局所作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作者:宁波市海曙区行政复议局 来源:涉企行政复议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12 20:58:02 点击数:
导读:某主题餐厅不服某区人力社保局所作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申请人:某主题餐厅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社保局

第三人:何某某

行政复议机关: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1日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第三人在2018年3月20日在工间休息期间因拿衣服御寒导致受伤而认定为工伤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一、第三人是在规定下班时间受伤的,并非被申请人所理解的工间休息,被申请人对“工间休息”有作扩大化解释。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二、第三人的工作场所在厨房,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自称当时已经下班,去楼上拿衣服的时候摔倒,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三、第三人去餐厅二楼拿衣服的行为不属于在连续工作过程中为了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所受的伤害。综上,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伤未达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在连续过程中,并在工作场所内,因工间休息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外、因自身拿衣服所导致受伤,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1日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认定第三人在2018年3月20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称:首先,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申请人上班考勤制度并不完善,部分员工考勤时间不固定,申请人作息时间不明确;再次,申请人默许员工在营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上午休,根据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申请人并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第三人在工作单位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接下来的工作,因休息时觉得冷去二楼更衣室拿衣服的行为属于必要的生理所需活动,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27日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厨房切配。3月20日14时30分左右,第三人在餐厅休息期间,因为感觉到冷到二楼更衣室拿衣服时,不慎在楼梯处摔倒。3月21日,经宁波市某区第二医院诊断,伤势为:右距骨、足舟骨、根骨骨折。

2018年6月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理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实际,14∶00 —16∶00并未完全停止经营,上午和下午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且申请人存在考勤管理不善问题,长期任由员工在该时间段在营业区域休息而未加管理,综合餐饮行业特点及二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休息符合大多数单位工作习惯,该时间段应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最后,根据常识,第三人因感觉到冷而上餐厅二楼拿衣服属于必要的生理需求。故第三人的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复议结果

维持被申请人某区人力社保局2018年12月21日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指导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申请人认为上述三个要件都要符合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复议机关认为不能机械理解该条文,在申请人内部考勤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结合餐饮企业的工作特点以及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工伤,遂支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主要承办人

宁波市海曙区行政复议局 楼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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