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状告“力帆”侵权4年诉讼昨宣判
历经管辖异议、专利权行政复议、专利权司法判决的漫长历程,日本知名摩托车生产商“本田”公司,状告国内知名企业重庆“力帆”公司的专利权侵权诉讼,昨天终于在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虽然未支持“本田”公司总计840万元的高额索赔,但按照判决,“力帆”公司仍将因为其在部分型号的摩托车生产中侵犯了“本田”公司的有效专利,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61.26万元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之前的庭审中,“本田”公司出具了大量证据,证明“力帆”公司在全国各地销售的多款LF125T-2D型摩托车中,均有“小型车辆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侵权部件,而该部件正是“本田”公司在中国申请、至今有效的专利。并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力帆”公司向其赔偿7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出的113万余元合理支出。但“力帆”公司在辩解中,除否认“本田”公司的相关专利有效外,还指出其生产的LF125T-2D型摩托车总量只有4424辆,而且早在2003年就因为外观侵权,向“本田”赔偿了30万元。所以,同款摩托车即便存在专利侵权,也不应承担8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均无法出具对方接受的侵权产品生产数量的情况下,应结合“力帆”公司自己的产品宣传册、国家有关部门对“力帆”产量的统计数据,推 定 其 生 产 的LF125T-2D型摩托车为1.7万余辆,共获利211万余元,其侵权专利对其利润的贡献率为五分之一。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公司对“本田”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应向对方支付总计61.26万元的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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