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状告“力帆”侵权4年诉讼昨宣判

作者:王峰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08-11-27 16:18:40 点击数:
导读:历经管辖异议、专利权行政复议、专利权司法判决的漫长历程,日本知名摩托车生产商“本田”公司,状告国内知名企业重庆“力帆”公司的专利权侵权诉讼,昨天终于在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虽然未支持…

       历经管辖异议、专利权行政复议、专利权司法判决的漫长历程,日本知名摩托车生产商本田公司,状告国内知名企业重庆力帆公司的专利权侵权诉讼,昨天终于在市二中院一审落槌。法院虽然未支持本田公司总计840万元的高额索赔,但按照判决,力帆公司仍将因为其在部分型号的摩托车生产中侵犯了本田公司的有效专利,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61.26万元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之前的庭审中,本田公司出具了大量证据,证明力帆公司在全国各地销售的多款LF125T-2D型摩托车中,均有小型车辆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侵权部件,而该部件正是本田公司在中国申请、至今有效的专利。并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力帆公司向其赔偿7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出的113万余元合理支出。但力帆公司在辩解中,除否认本田公司的相关专利有效外,还指出其生产的LF125T-2D型摩托车总量只有4424辆,而且早在2003年就因为外观侵权,向本田赔偿了30万元。所以,同款摩托车即便存在专利侵权,也不应承担8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均无法出具对方接受的侵权产品生产数量的情况下,应结合力帆公司自己的产品宣传册、国家有关部门对力帆产量的统计数据,推 LF125T-2D型摩托车为1.7万余辆,共获利211万余元,其侵权专利对其利润的贡献率为五分之一。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公司对本田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应向对方支付总计61.26万元的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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