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是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原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关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裁判进一步予以明确,即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本案裁判有助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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