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文)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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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一是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四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总体预案,初步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多人次。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定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与公正。从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个人设立,也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均在1000万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证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级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中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为了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从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死刑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超期羁押人数明显下降,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了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脱逃率和狱内发案率大幅度下降。社区矫正试点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 ――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38.87%,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实现了直接立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200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400多万件,95%以上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为理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开辟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建设“数字法庭”,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新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中央财政和部分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为3193801人(次)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同比分别增长25.6%、19.9%。 ――通过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检察业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司法的投入大幅增加,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 七、普法和法学教育 中国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多年来,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一五”(1986年-1990年)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1991年-1995年)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1996年-2000年)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2001年-2005年)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目前,“五五”普法正在蓬勃开展。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则是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 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被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以及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都把法治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了法治宣传,目前已有300多家省级、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法治栏目,一些地方还开办了法治宣传教育网站。 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八、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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