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司法解释,是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统一司法标准,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在2007年12月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司法解释工作指出,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关注国计民生,强调社会和谐,针对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制定司法解释8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180件。
加强统一管理 完善工作机制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贯彻实施的职责所在。
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司法解释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在199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效力以及适用规则,确定了司法解释统一立项、审核、协调的具体管理部门。该规定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了可能,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该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方针。该规定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监督法规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一年的实践证明,司法解释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讨论、统一备案、统一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更加科学化。
规范法律适用 统一司法标准
依法对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规范审判活动,确保裁判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五年来,最高法院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大局,制定发布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解释,便于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例如,为完成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及核准工作制度,确保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及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4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两个指导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的出台,明确强调了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完善了调解程序。
规范市场秩序 关注民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既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裁判经验的总结。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要涵盖所有审判和执行工作领域,涉及到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为我国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常清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期货纠纷案件的解决,而且还可以避免大量纠纷的发生,必将大大促进期货、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在过去的五年中,关注民生问题可谓是司法解释工作的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强了对家庭成员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稳定了家庭关系;2004年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为农民工依法讨薪提供了“新武器”;2005年及时修订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2006年制定了《关于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2007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了对外经济交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方面,分别发布了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从而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为创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链接
司法解释工作五年大事记
——2003年,制定司法解释20件,答复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576件,发布司法文件20件。制定了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维护非典防治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2004年,制定司法解释21件。加大对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犯罪的惩罚力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依法规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制定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5年,制定司法解释1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28件。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条件、合同的效力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案件确立了统一的标准。
——2006年,制定司法解释12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36件。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分别制定了司法解释;就加强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签署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相关文件。
——2007年,制定司法解释17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司法解释统一审核制度已确立并开始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制定了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二),为我国对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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