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眼泪
★★ 本报法律顾问 王科峰 不久前,我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姓赵的女当事人。她带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边叙述边哭泣判决没有支持、保护她的公房租用权。透过眼泪,我了解到了基本案情。 赵女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她抚养;公房归男方承租、使用;男方给予补偿。她不服,认为房屋应归其租用。我了解了房屋的来源、性质和三方(包括其儿子)共同居住等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赵女士决定上诉,并委托我代理诉讼。我帮助她收集了近十份的证据材料,准备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和代理意见等。 二审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词和意见,并询问了有关案件情况。赵女士在陈述案情和回答询问时,第二次痛哭,声泪俱下地哭诉其冤屈,恳请二审法院能予改判。 当赵女士接到基本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再次来到律师办公室,第三次失望地哭泣。 上诉时,我曾劝告她,法庭不相信眼泪,法庭讲究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判断等。对于本案,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婚后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都有承租权。在处理时,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一)要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以上原则和规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条等都有规定。代理人始终坚持,女方(上诉人)有优先租用权。尽管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具体,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还是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 赵女士的眼泪在飞。她以眼泪向律师、向法官、向法律表达了她的困惑、无助和诉求,她仍要申请再审,继续为权利而抗争,相信法律一定能给予帮助。因为善良的民法道是无情却有情。毕竟,正象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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